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免課稅

  • 2022-12-22

【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是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該局說明,前揭規定立法意旨是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其適用前提,是以5年內繼承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或繼承財產原為免課遺產稅標的,因無一再課徵情形,就不能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而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若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