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訂定發布

  • 2022-12-19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標準經縣府於10月27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連江縣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條件特殊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標準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標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以下簡稱同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建築物配置在坵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之位置或百分之五十五以上計入法定空地面積時,需擬具適當之坡面穩定設計,並由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得不受同項本文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該審查小組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關技師公會籌組,並由該公會(以下簡稱受託公會)理事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而參與審查小組人數至少邀請三個以上建築師公會或相關技師公會派員會同審查,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之。
 第四條、申請審查案件申請人為該案件之起造人,申請審查時應逕向受託公會繳納審查費用。
 審查之收費標準及審查程序由受託公會訂定並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五條、申請審查之案件應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地質鑽探報告書。
 三、基地實測地形圖。
 四、配置圖。
 五、環境地質圖。
 六、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等相關資料(審查時需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報告)。
 七、其他經審查小組認為有必要檢附之文件。
 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