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事項退換票機制4方案

  • 2022-12-17

 【記者吳嘉榮報導】為減少消費糾紛,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節目主辦單位辦理票務時,可參考文化部制定之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退換票機制之退、換票時限計算及方案選用,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電子檔可至該部官網下載(https://reurl.cc/VR8D4R)。

 縣府文化處依文化部來函轉知,該部107年公告施行修正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4種退換票機制,以保障消費者購票權益。關於4種退換票方案分別為:演出日之前10日為退換票期限、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演出日之前20日為退換票期限、級距式退換票。

 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申請退、換票之一定條件,期日及期間之計算適用民法第120條及第121條規定,且皆不含演出日或購票日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