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稽徵實務常見民眾誤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舉例轄內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6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該所得屬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應免予課稅,案經該局以該筆所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與甲君所主張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應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申報及繳稅,兩者課稅方式不同,應予區別並適用不同法規申報,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