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以自用車載送乘客收取費用,屬違規營業

  • 2011-07-19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縣公路監理所表示,最近有消費者電話洽詢,以自用車來載送乘客收取費用的合法及適宜性,該所特別提出呼籲,此種將自用車充當計程車或營業車使用,是屬於違規營業的行為,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可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監理所指出,以自用車來載送乘客收取費用是屬違規營業行為,初次違規就要被罰新台幣五萬元,處罰是非常重的,提醒車主,千萬不要為了貪一時的蠅頭小利或方便,以自用車載送乘客收取費用,被舉發時反而得不償失,造成自己錢包大失血,並且車輛牌照還要被吊扣。
 而就消費者立場及權益而言,應明確拒絕搭乘違規營業的自用車輛,以免變成他人違法的幫凶,影響到合法業者生計,亦將無法享有應有的保障及權益,一旦發生事故,由於是乘客自己選擇搭乘違規自用車,其責任很難釐清,恐將求償無門。因為自用車在乘客保險上是沒有保障的,可能有自用車車主或駕駛人會表示,已為乘客加保乘客險,似乎載客旅遊的乘客也有受到保障。不過,因為自用車違法載客,不但會受罰,而且,保險業者也能依投保標的隱匿事實,而不負賠償責任,屆時會蒙受更大損失。保險公司對於非營業租賃車或非營業用計程車,保險公司是不可能接受投保唷!就算透過關係取得乘客險,在事情發生的時候,保單也不過是寫了字的白紙,毫無法律效應。
 監理所也貼心提供消費者簡單分辨違規自用車及合法營業車的方法,基本上,觀看車輛車牌,營業用計程車為白底紅字、營業用遊覽車為紅底白字,營業租賃車與自用車雖然都為白底黑字,但租賃車的英文字母都是一樣的,如0081-JJ、WW-0177等,還有一種最簡單的方式,消費者事先可要求查看行車執照,行照上都會有明確註記是否為營業(租賃)用車。另外,消費者在租用遊覽車或租賃車前,應先要求預覽契約,交通部訂有制止契約範本,消費者可至該所網站參閱,事先簽妥契約,對自己是最有保障的。
 只要牌照號碼是白底黑字車牌、未與消費者簽訂契約,就在機場、碼頭、路邊載客收費就是違規營業,消費者千萬不要圖短暫的方便或被騙或受引誘而去搭乘付費,讓自己權益受損,並請消費者如發現有自用車違規攬客,應明確的拒絕乘坐,並協助立即就近向連江縣交通局、連江縣警察局及所屬警察所或派出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等連絡檢舉,共同為維護交通營運秩序盡份心力,並請消費者放心,接受檢舉機關或單位,對檢舉者之身分絕對予以保密;以下為受理檢舉自用車違規營業之機關或單位名稱:連江縣政府交通局電話22408或22340;連江縣政府警察局報案電話110、南竿警察所22471、北竿警察所55234、莒光警察所88153、東引警察所77204、東莒派出所89046、連江縣公路監理所2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