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專賣制大體可細分五種:
一、部分官專賣(狹義專賣):以人民製鹽為主,政府製鹽為輔,但民製之鹽須由政府盡數收買,再由官府訂價銷售。春秋時代,齊國的宰相管仲就曾施行過這種鹽法。
二、全部官專賣(廣義專賣):鹽的產製運銷全由政府經營。西漢武帝時採行這種鹽制。
三、就場官專賣(間接專賣):由鹽民生產鹽,再全部由政府收買,再全賣給商人,由鹽商運銷各地,唐朝、宋朝中葉、金朝、元朝和明朝萬曆以前均採行這種鹽制。
四、官商並賣(混合專賣):把產鹽之地劃分成兩種,一為官運官銷、一為商運商銷,彼此各有經界,互不侵犯。五代、北宋初年、遼朝、金朝、元朝均曾行此鹽制。
五、商專賣(兩重專賣):政府將收買運銷食鹽之權,以高價賣給鹽商,鹽商賣鹽時再課以重稅。明中末葉和清朝都採用這種鹽法。
鹽價高昂的弊病
不管施行那一種鹽法,如果鹽價貴得不合理(比方說一公斤鹽要賣新臺幣一萬元),就會對需要吃鹽的廣大百姓造成很大的負擔。事實上,在施行徵稅制時,政府往往課取了過高的鹽稅,使鹽價無法便宜,秦孝公重用商鞅變法圖強,商鞅為了富國強兵,廢井田、開放山澤之利任人民開發,並且加重鹽稅,當時政府從鹽稅上獲的利,二十倍於古代,鹽商個個成了百萬富翁,使人民第一次為吃鹽吃盡了苦頭。後世採專賣制,鹽價往往更高得不合理,造成了善良百姓吃不起鹽(小時候父親吃到太鹹的菜,慣說母親「打死賣鹽的」-意指揀到意外不花錢的鹽,也可見鹽的珍貴),強悍的百姓私下裡偷偷製鹽、賣鹽,出現了所謂的「鹽梟」,長袖善舞的賣鹽商人則個個成了億萬富翁(清朝揚州的鹽商就是大家熟知賣鹽成富翁的例子),這些都是不合理的鹽制、鹽價所造成的。
由於鹽價貴得離譜,誘使人民私自製鹽賣鹽,政府便制訂了苛嚴的法律來對付販製私鹽者,禁民與政府爭利。
五代後唐長興四年(西元九三三年)鹽法規定:一應刮鹹煮鹽,犯一兩以上至一斤(犯了私自刮鹹煮鹽罪,重量在一兩至一斤之間的人),買賣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買賣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買賣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買賣人各徒二年。五斤以上,買賣人各決脊杖二十,處死。
南宋孝宗淳熙元年(西元一一七四年)鹽法規定:諸犯鹽一兩,答四十,二斤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配本戍,煎煉者,一兩比二兩。以通商界鹽入禁地者,減一等,三百斤,流三千里……。
清朝鹽法律條說: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持械護航)者,加一等,拒捕者靳監侯。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刑三年。
私自製鹽、賣鹽,買私鹽吃的人,罪過真得這麼大嗎?非也,只因你侵犯了官府的鹽稅利益,所以成了罪大惡極之輩。
晚清上海刊印的《點石齋畫報》,有一則「怨聲載道」,說苛嚴的鹽法引起民怨民變,搗毀鹽務總局:「揚州十二圢淮鹽總局之被毀也,緣該處窮民向藉掃鹽為生,其中有湖北幫,有扒桿幫,有本地幫,每幫婦女居多,每逢由場運鹽到棧、或由棧運鹽上船,拋撒之鹽任人分掃,且准人自賣,相沿已久,從未禁阻。此次許太守寶書奉江蓉舫都轉委辦儀棧事宜,頓改向章,鹽雖任掃,不准售賣他人,均歸局中收買,於是局中司事大其秤,小其價,藉以上下其手,以致物議沸騰,怨聲載道,而太守不知也。婦女情急無告,詣局求恩未蒙允准,怨憤之下,振臂一呼,人人自奮,頓集娘子軍四五千人,將鹽局打毀淨盡。太守見勢不佳,踉蹌逸去,此上月下浣事也……。」如果不是因為官商勾結食鹽賣得太貴,怎會有人為了掃賣地下灑漏的食鹽而大打出手、搗毀鹽務總局呢?
正因為鹽價太貴,貴州天柱一帶才流傳了下面這首民謠說:
米不難,苞穀紅薯也可餐;
菜不難,蘿蔔白菜也送飯;
酒不難,穀酒果酒也把盞;
柴不難,荊棘枝椏也燒飯;
只有官鹽實為難,沒有白銀買不來。
吃慣了便宜鹽的臺灣人,那裡會想到我們的老祖宗為了小小的鹽巴,竟吃了這麼多虧、這麼多苦呢?(完)
鹽的故事/依凡
- 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