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預警停電  縣府消保官:民眾可提出申訴

  • 2011-09-16
 【本報訊】針對台電昨(15日)上午再度發生長時間無預警停電乙事,縣府消保官陳奕誠發布新聞特別再向地區鄉親說明,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的規定,「消費者(用戶)與企業經營者(台電)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是以,地區鄉親用戶如確實因無預警停電導致家中或店內之相關器具、物品損壞,得檢具相關資料或證據,向台電馬祖區營業處(企業經營者)、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22975、26129或1950消保申訴專線)依據消保法規定提出申訴,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保官均會依法查明,保障消費者權益。
 另外,對於台電在馬祖地區持續供電不穩、狀況頻仍之重大瑕疵,消保官陳奕誠表示,自即日起,亦將依法加大加深行政作為,採取各項積極具體及精準有效的行動,除了就台電內部行政監督系統內,依消保法及電業法之規定對於企業經營者-台電,進行行政調查,直接行文台電總公司,指摘其於馬祖地區供電狀況故障頻繁之缺失,嚴予指正並要求具體改善措施以保障馬祖地區消費者權益,並研擬針對馬祖特殊狀況之賠償補償及電費扣減等具體方案外。
 在台電之外部監督上,並規劃以保護消費者立場,聯合行政院消保會、甚或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向台電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乃至相關監察與監督調查單位進行舉發,並規劃尋求配合廉政政風及檢調系統,對於馬祖地區跳電頻繁之真正違失原因,進行調查。
 陳奕誠表示,消費者服務中心基立於保護民眾、消費者立場,不排除研擬並採取任何法律效果力道強大各種法律上行政行為,規劃內可能所採取的各種作為,都絕對有其積極作用與法律上之效力,其行政上與法律上之震撼力道均不容小覷,台電公司與經濟部等單位從此刻起,萬不可再輕忽馬祖地區供電瑕疵問題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