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縣首長會報19提案:建請統籌款及離島基金分配縣為基本數、開放陸漁工等

  • 2011-09-17
【本報綜合報導】首屆離島縣首長聯繫會報共討論19項提案,建議中央統籌稅款分配及離島建設基金分配數額,請以縣為基本分配數,再以土地面積及人口數加成方式加重權數分配,以紓解地方財政困境,俾利縣政正常運作;建請增列離島建設條例同意有條件開放馬祖、金門雇用大陸養殖漁工;建立金馬澎三離島縣定期旅遊互聯機制;建請成立離島區域地方特色產業聯盟;加強取締越界大陸漁船;共同爭取馬祖往返澎湖空中航線;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由衛生署全額補助費用等重要之會商意見等,將據以對中央發聲,爭取中央正視、解決問題。
 首屆離島縣首長聯繫會報討論19項提案及提案單位,以及會商意見如下:
 1、金馬澎三離島縣建立定期旅遊互聯機制,擴大離島對外發聲效益(金門縣政府)。
-會商意見:儘速訂定金馬澎區域合作備忘錄,擇期由三縣縣長簽署。
 2、建請推動金馬澎三離島聯合推介旅遊機制,振興離島旅遊產業(金門縣政府)。
-會商意見:納入第一案辦理。
 3、建請配合管理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辦理接待小三通陸客旅行業務,以共同提升島嶼觀光品質(澎湖縣政府)。
-會商意見:依交通部觀光局8月23日決議辦理。
 4、為協助離島地區整體觀光發展及強化離島觀光資源內涵,建請研擬金、馬、澎間交通路網及聯合服務平台之建置(澎湖、連江縣政府)。
-會商意見:研擬具體做法建請中央參採;並研究金馬澎連接福建省旅遊船的可行性。
 5、建請排除陸客小三通自由行,自行租用車輛衍生駕照適法性問題,以利離島地區觀光發展(澎湖、連江縣政府)。
-會商意見:建請修訂道安規則。
 6、建請整合離島縣市建築特色,包括泉州、金門及澎湖等之閩南建築文化主體性及共同性特色,並傳承閩南建築文化之風格,予以維護保存(澎湖縣政府)。
-會商意見:由澎縣府成立跨縣市閩南建築文化風貌形塑規劃小組。
 7、建請成立離島區域地方特色產業聯盟,建置聯繫平台(澎湖縣政府)。
-會商意見:通過。
 8、保護海洋生態、維護漁民權益,應加強取締越界大陸漁船(金門、連江縣政府)。
-會商意見:建請修訂兩岸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增訂沒入漁具及提高罰額的強制處分。
 9、為促進養殖漁業持續發展,建請增列離島建設條例同意有條件開放馬祖、金門雇用大陸養殖漁工(連江縣政府)。
-會商意見:通過。
 10、建請共同爭取馬祖往返澎湖空中航線,以利金馬澎觀光發展(澎湖縣政府)。
-會商意見:請民航局協調航空公司開闢航線。
 11、隨著大陸經濟發展快速,臨近大陸沿海地區的金門、馬祖及澎湖離島受空氣污染物跨境傳輸、海漂垃圾的的影響很大,嚴重影響離島的觀光發展,建議應建立兩岸溝通平台,建置金廈空氣品質資料交流機制,以即時掌握空氣品質正確資訊及應變、解決海漂垃圾所帶來的環境問題(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會商意見:三縣向環保署爭取處理費用,並協調大陸改善。
 12、建請環保署評估及推動符合離島縣市之生活垃圾在地處理之二代處理方式,並持續補助101年度垃圾轉運相關費用(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會商意見:建請中央全額補助垃圾轉運台灣之費用;並請環保署考量垃圾送廈門處理。
 13、建請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為「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全額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金門縣政府)。
-會商意見:透過三縣立委爭取衛生署全額補助。
 14、建請於「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新增一款「為鼓勵離島地區發展觀光醫療產業,私立醫療機構得以公司設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特許於指定區域內專辦觀光醫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定其設置之病床數」(金門縣政府)。
-會商意見:請三縣籍立委協助修法。
 15、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之『參加甄試資格:』修訂為『具備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3條規定者。』,以保障離島居民權益,並符合教育政策之規範。(連江縣政府)。
-會商意見:暫保留,再予研究。
 16、建請行政院每年繼續編列預算增資離島建設基金,以免離島建設基金因基金用罄結束(澎湖縣政府)。
-會商意見:向經建會主委、行政院長、總統爭取支持修訂離島建設條例。
 17、研議增修「離島建設條例」推動機制(金門縣政府)。
-會商意見:通過。
 18、建請行政院同意免除離島縣中央計畫型補助配合款(澎湖縣政府)。
-會商意見:於九月底前彙整意見,函請中央部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