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官方發布:對台灣及金馬澎離島稱呼有新規定--風傳媒

  • 2017-07-20
 馬祖日報編按:在兩岸關係現狀下,大陸官方發布對台灣及金馬澎離島稱呼有新規定,不得稱台灣政府,要寫成台灣地區,金馬不稱為台灣金門縣、台灣連江縣(馬祖地區),可直接稱金門、馬祖,也不得稱為「台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台灣省、市級及以下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等,現在可直接稱呼。中央級民意機關如立委,仍稱台灣知名人士、政界人士。
---------------------------------------------------------------------------------------------------------------------------
 2017年07月20日(原標題)新華社發佈報導時禁用詞:「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通通不准用,「九二共識」不可提「一中各表」【風傳媒/國際中心】新華社近日發佈《新華社新聞信息報導中的禁用詞和慎用詞(2016年7月修訂)》,在2015年11月發佈的《在新聞報導中的禁用詞(第1批)》45條禁用詞語基礎上,現新增57條內容。
 當中對台灣事務的報導詞語有嚴格規定,除徹底否定台灣的國家地位,連「台語」、「中華民國」跟「福爾摩莎」也不准使用,只能說「閩南語」跟「台灣地區」;該規定還明令「『九二共識』不可使用台灣方面『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說法」。
 在新規定中還列出38個「裝逼、草泥馬、特麼的、瑪拉戈壁、爆菊、齊B短裙、蛋疼、綠茶婊、屌爆了、已擼、媽蛋、我靠、碧池、你妹」等38個不文明用語;在表述民族宗教類詞語時,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強調「不得弄混」。
 以下為最新修訂版全文:
▲一、時政和社會生活類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等詞彙。
2、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彙。
3、醫藥產品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癒率」等詞彙,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 「最高技術」 「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彙。
4、通稿報導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詞彙,可使用「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導,慎用「親自」等詞。除了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重要會議外,一般性會議不用「隆重召開」字眼。
6、對國內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使用「老闆」。
7、報導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類型群體或某一種身份。如災禍報導中,不使用「死難者中有一名北大學生,其餘為普通群眾」的類似提法。
8、不使用「踐行『八榮八恥』」的提法,應使用「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
9、報導中禁止使用「哇噻」「媽的」等臟話、黑話等。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各種詞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PK」「TMD」等(新媒體可用「PK」一詞),也不得在報導中使用。近年來「追星」活動中不按漢語規則而生造出的「玉米」「綱絲」「涼粉」等特殊詞彙,我社報導中只能使用其本義,不能使用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義。如果報導中因引用需要,無法回避這類詞彙時,均應使用引號,並以括號加註,表明其實際內涵。
10、新聞媒體和網站應當禁用的38個不文明用語:裝逼、草泥馬、特麼的、撕逼、瑪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齊B短裙、法克魷、丟你老母、達菲雞、裝13、逼格、蛋疼、傻逼、綠茶婊、你媽的、表砸、屌爆了、買了個婊、已擼、吉跋貓、媽蛋、逗比、我靠、碧蓮、碧池、然並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屍國、滾粗。
▲二、法律法規類
11、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導其真實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屬;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採用人工授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嚴重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幹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5、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6、國務院所屬研究機構、直屬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稱謂要寫全,不得簡稱為「國務院」。
17、「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大學生村幹部可稱作「大學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幹部稱作「村官」。
18、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籤式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19、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20、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21、不宜稱「中共XX省省委書記」「XX市市委書記」,應稱「中共XX省委書記」「XX市委書記」。
22、一般不再公開使用「非黨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場合,如需強調民主黨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黨外人士」主要強調中共黨內與黨外的區別,已經約定俗成,可繼續使用。
23、除對過去特定歷史時期的表述外,不再繼續使用「少數民族上層人士」的稱謂。
▲三、民族宗教類
24、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朝鮮族」不能簡稱為「鮮族」等。
25、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蘭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為了區別和避免誤解,對這些穆斯林應加上其姓,即使用兩節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導,不得提及與豬相關內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港澳台和領土、主權類
32、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避免讓人誤以為香港、澳門是「國家」。尤其是與其他國家名稱連用時,應注意以「國家和地區」來限定。
33、不得將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將內地與香港、澳門簡稱為「內港」「內澳」,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澳門)」,或者「京港(澳)」「滬港(澳)」等。
34、「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將港澳台居民來內地(大陸)稱為來「中國」或「國內」。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國內)旅遊」,應稱為「港澳台遊客來內地(大陸)旅遊」。
36、中央領導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視察」,不得稱為「出訪」。中央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到訪香港、澳門應稱為「考察」或「訪問」。
37、稱呼包含香港、澳門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氣象組織成員時,應統稱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氣象組織成員」等,不得稱為「成員國」。
38、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其他體育事務中,原則上按相應章程的要求或約定稱呼。如「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奧委會」,「中國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國香港奧委會」,「中國國家隊」可簡稱為「國家隊」,「中國香港隊」可簡稱為「香港隊」。
39、區分「香港(澳門)居民(市民)」和「香港(澳門)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體人員,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國籍居民和外國籍居民,後者則指中華民族大家庭成員。
40、區分國境與關境概念。國境是指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領土範圍,從國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境內」;關境是指適用同一海關法或實行同一關稅制度的區域,從關境的角度講,港澳屬單獨關稅區,相對於內地屬於「境外」。內地人員赴港澳不屬出國但屬出境,故內地人員赴港澳納入出國(境)管理。
41、將港澳台業務單列為國內業務的特殊類別加以規範管理,將往來內地及港澳台之間的交通線路稱為「港澳台航線」或「國際/港澳台航線」;將手機「港澳台漫遊」業務單獨表示,或稱為「國際/港澳台漫遊」,也可稱為「跨境漫遊」或「區域漫遊」。
42、不得將港資、澳資企業划入外國企業,在表述時少用「視同外資」,多用「參照外資」。
43、內地與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籤訂的協議文本等不得稱為「條約」,可稱為「安排」「協議」等;不得將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專屬名詞用於內地與港澳。
44、涉及內地與港澳在司法聯繫與司法協助方面,不得套用國際法上的術語,如內地依照涉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程序與港澳開展司法協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協助」「國際司法協助」「中港(澳)司法協助」等提法,應表述為「區際司法協助」或「內地與香港(澳門)司法協助」等;對兩地管轄權或法律規範衝突,應使用「管轄權衝突」「法律衝突」等規範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權」等不規範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應稱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將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稱為「主權移交」「收回主權」應表述為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政權交接」。不得將回歸前的香港、澳門稱為「殖民地」,可說「受殖民統治」。不得將香港、澳門視為或稱為「次主權」地區。
46、不得使用內地與港澳「融合」「一體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詞語,避免被解讀為模糊「兩制」界限、不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47、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官方機構和制度安排,應按照基本法表述。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得說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不得說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香港、澳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得說成「三權分立」。
48、對港澳反對派自我褒揚的用語和提法要謹慎引用。如不使用「雨傘運動」的說法,應稱為「非法『佔中』」或「違法『佔中』」;不稱「佔中三子」,應稱為「非法『佔中』發起人」,開展輿論鬥爭時可視情稱為「佔中三醜」;不稱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等為「榮休主教」,應稱為「前主教」。
49、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及旗、徽、歌。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副領導人)」「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 對台灣「總統選舉」,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簡稱為「台灣大選」。
50、不使用「台灣政府」 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對台灣方面「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文化部」等,可變通處理。如對「總統府」,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機構」「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對「立法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立法機構」;對「行政院」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對「台灣當局行政院各部會」可稱其為「台灣某某事務主管部門」「台灣某某事務主管機關」,如「文化部」可稱其為「台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中央銀行」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金管會」可稱其為「台灣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特殊情況下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我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陸委會現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稱其為「台灣方面陸委會」或「台灣陸委會」。
51、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對「總統府秘書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領導人幕僚長」「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負責人」;對「行政院長」,可稱其為「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對「台灣各部會首長」,可稱其為「台灣當局某某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對「立法委員」,可稱其為「台灣地區民意代表」。台灣省、市級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轄市」)的政府機構名稱及官員職務,如省長、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鎮長、局長、處長等,可以直接稱呼。
52、「總統府」「行政院」「國父紀念館」等作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時,可變通處理,可改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場所」「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台北中山紀念館」等。
53、「政府」一詞可使用於省、市、縣以下行政機構,如「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號,但台灣當局所設「福建省」「連江縣」除外。對台灣地區省、市、縣行政、立法等機構,應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的提法。
54、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時代力量」因主張「台獨」,需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確需使用時,須加引號。
55、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黨派機構和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並列時可簡稱「國共兩黨」。對於國共兩黨交流,不使用「國共合作」、「第三次國共合作」等說法。對親民黨、新黨不冠以「台灣」字眼。
56、對台灣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台灣當局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具有反共性質的機構、組織(如「反共愛國同盟」「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以及冠有「中華民國」字樣的名稱須回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處理。
57、對島內帶有「中國」「中華」字眼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如台灣「中華航空」「中華電信」「中國美術學會」「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灣」直接稱呼,不用加引號。
58、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因執行某項兩岸協議而來訪的台灣官方人士,可稱其為「兩岸XX協議台灣方面召集人」「台灣XX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
59、對台灣與我名稱相同的大學和文化事業機構,如「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應在前面加上台灣、台北或所在地域,如「台灣清華大學」「台灣交通大學」「台北故宮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宮」的說法。
60、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使用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應稱「台灣大學」;「XX國小」「XX國中」,應稱「XX小學」「XX初中」。
61、金門、馬祖行政區劃隸屬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稱為台灣金門縣、台灣連江縣(馬祖地區),可直接稱金門、馬祖。從地理上講,金門、馬祖屬於福建離島,不得稱為「台灣離島」,可使用「外島」的說法。
62、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台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63、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自稱為「大陸法律」。對台灣所謂「憲法」,應改為「台灣地區憲制性規定」,「修憲」「憲改」「新憲」等一律加引號。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法律」改稱為「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如果必須引用台灣當局頒布的「法律」時,應加引號並冠之「所謂」兩字。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有對等含義的詞語,可就涉及的有關內容和問題進行具體表述,如「海峽兩岸律師事務」「兩岸婚姻、繼承問題」「兩岸投資保護問題」等。
64、兩岸關係事務是中國內部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證、驗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文書查證」「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時不得使用「海峽中線」一詞,確需引用時應加引號。
65、國際場合涉及我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自稱「大陸」;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不能把台灣和其他國家並列,確需並列時應標注「國家和地區」。
66、對不屬於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