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大陸抽砂船危國安應立專法--自由時報

  • 2020-12-23
 2020/12/23 05:30摘要〔記者溫于德、洪定宏/綜合報導〕中國大陸抽砂船頻頻侵入我國海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楊雲驊建議,執法單位不僅要解決短期面的問題,還要從長期面向著手;楊認為中船侵擾不僅破壞海洋生態,也對我國帶來國安不利影響,「應該嚴格看待中國大陸抽砂船越界,視之為國安受害」。
 楊雲驊表示,短期方面,分為「刑責」與「執行」。以刑責看,執法者雖緝獲越界大陸抽砂船,大多以刑法竊盜罪或「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論處,無論適用哪種法條,有期徒刑最重只有5年,而實務上大多判決可易科罰金,刑輕無嚇阻效用,應加重。
 「刑輕無嚇阻效用」
 執行部分,楊雲驊說,執法單位依法將抽砂船視為犯罪工具,海砂則為犯罪所得,沒收抽砂船後加以拍賣,因為過往案例顯示,抽砂船多由中國船東買回或透過人頭代買,以致抽砂船短期內又再度越界盜砂。有關此部分,我方已有「禁中條款」阻擋中國船東參與。
 建議部會協力提專法
 不過楊雲驊認為,上述只是短期做法,長期來看,中國大陸抽砂船密集越界,背後受組織指揮,故應拉高層級視為國安問題,然而,現行國安五法究責對象僅包括政治組織、資金援助等情況或對象,未考慮越界盜砂隨之而來的國安危害,因此建議政府各部會協力提出一套專法因應。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未註明適用本國人或外國人,會有法律效力問題,建議加上「只要在本國經濟海域犯罪均可處罰」,可排除適用疑慮。
 海巡:未發現軍事騷擾
 海巡署則認為,抽砂主要仍在於商業利益,尚未發現中方以抽砂船作為軍事騷擾的手段。海巡官員說,中國大陸抽砂船在馬祖「禁限制水域」外盜砂情況嚴重,兩岸合作協力打擊機制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