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自由時報報導)台灣防疫有成,郵輪環島、跳島「偽出國」旅行正夯,疑成為不肖份子洗錢漏洞,交通部航港局已提報「郵輪類出國遊程專案」,未來郵輪旅客比照「洗錢防制法」辦理通關,攜帶超過10萬元新台幣現金、價值1萬美元之外幣,或2萬美元之黃金或新台幣50萬價值物品,需依規定向海關申報。
航港局聲明,已向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提報「郵輪類出國遊程專案」,郵輪旅客將按「洗錢防制法」辦理通關查驗,將與搭乘船(機)出入境旅客一樣,只能攜帶限額現金,已無攜帶現金無上限或免申報現金之漏洞,杜絕非法洗錢情事。
航港局表示,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訂定之「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1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下列物品,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包括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價值逾新台幣10萬元之新台幣現鈔、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以及總價值逾等值新台幣50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物品。
航港局進一步說明,「郵輪類出國遊程專案」實施後,關務署將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洗錢防制法?,進行出、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及通關查驗;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進行入出境證照查驗及退關作業;海巡署依據「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執行進出港船舶及人員安檢作業。郵輪業者亦須嚴格落實符合FATF防制洗錢國際標準相關措施,確實落實洗錢防制工作,以維持我國採高標準復航國際郵輪,帶動觀光經濟復甦之優質國際形象。
防「偽出國」洗錢! 郵輪旅客攜10萬現金需申報--自由時報
-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