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定讞? 文:連江地院院長王邁揚

  • 2021-02-20
 最近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的案件,都劃歸為民事的「簡易事件」,所以不論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是三千萬元還是十一萬元,都是由地方法院的一個法官依簡易程序來開庭審理,一審判決後也只能上訴到同一個地方法院的二審「合議庭」(三個法官)來開庭審理,合議庭作出判決以後除非有特別原因,原則上不能再上訴,案件就確定,所以簡單的說,這樣的民事簡易程序,是一種「一級二審」的制度,也就是說在同一等級的地方法院,依序由獨任法官及上訴審「合議庭」審理兩次,與我們一般所聽到的「三審定讞」,是經過三次審理才確定的程序,有很大的差別的。
 立法院把車禍訴訟劃歸為民事「簡易事件」,可能是考量這種事件,原告請求賠償內容,具有一般類型化的特色(其他如建築物的定期租約糾紛、本於票據或互助會的請求也都是簡易事件),也就是說原告請求的事項無外乎「車損」修復費用及人員死、傷的賠償兩大項;但是,從法官的角度來看,車禍訴訟可不「簡易」,因為車禍往往發生在一瞬之間,而且涉及到雙方當下的反應時間與操控技術,事後以車禍現場「反推」發生車禍當下的真實情形,並不容易。所以,在雙方各說各話、現場車輛已經移動的情況下,真正進入訴訟的事件,以筆者二十多年的實務經驗而言,雙方反覆聲請鑑定、過失比例及賠償金額的認定,纏訟好多年才確定的車禍案件也並不少見,甚至因為雙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介入,即便當事人雙方願意和解,但是保險公司執意訴訟的例子也在所多有。所以,一旦發生車禍避免纏訟的唯一作法,就是留存證據、保持車禍現場。近年來流行的行車紀錄器,就是一個保存證據的好工具。筆者曾經處理過一個過失致死的案件,就是依據被告所提供行車紀錄影像,換算反應時間不足人體自然反應所需時間,因而判決被告無罪,還其清白。
 事實上,任何一個糾紛,進到法院打官司都要耗費相當的時間、金錢及精神,就算是當事人的小案件,法官也是要兢兢業業的審理,作出判決。所以,立法院將車禍訴訟劃歸為民事「簡易事件」,或許有意減輕法院普通庭的沉重案件壓力,但是,結果是否如此,或者反而造成簡易案件爆量,還有待觀察。此外,司法院為抒解訟源,近年來也鼓勵民眾多多採取「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ADR)來處理糾紛。舉例而言,各鄉鎮市大都設有調解委員會,由調解委員居間成立的調解,再經法官書面核定後,效力跟打了好幾年官司,最後才「三審定讞」的法院判決一模一樣。所以說,作為現代人,除了要知道自己的權利,也要善用程序保護自己的權利,選擇適當有效的程序來解決糾紛,別跟自己寶貴的時間、金錢及精神過不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