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率先實施台胞證件簽注改革新舉措

  • 2003-06-05
  (中央社)中國大陸廣東省東莞市率先實施「東莞市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簽注試行辦法」﹐既簡化現有繁雜辦證手續﹐又方便台商在兩岸的商貿往來。   新華社報導,未來台商辦理多次出入境簽注時﹐既可提交就業證﹐也可提交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證明﹐同時取消公安分局加注意見的做法﹐申請人或單位辦證人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簽註辦結期限由原來五個工作日﹐縮短為三個工作日。  報導指說,東莞市現有逾五千家臺資企業﹐在東莞的台商及眷屬近十萬人﹐這些台商因商貿業務常常來往海峽兩岸。辦法實施後,未來台商只須提供填寫好「台灣居民簽註證件申請審批錶」﹐交驗工商營業執照或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確認證書﹐出示就業證或聘僱證明﹐由台胞本人或由公安機關確認的申請人所屬單位的辦證員前來市公安局辦理﹐可獲發一至五年的多次暫住簽註。  另外﹐辦法還規定在東莞市台胞所持證件簽註有效期內應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延期加簽手續﹐違規將受到每逾期一日罰款一百元的外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