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兩岸條例 兩岸互動將展新頁

  • 2003-10-09
 (中央社)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爭議最大的三通條款、大陸配偶八年取得身分證及大陸教育機構得委託來台辦理招生等議題,都在表決後通過;影響兩岸談判深遠的複委託條款也順利通過,開啟兩岸互動新頁;台灣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廢除許可制,改採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根據修正通過的條文,未來將准許民眾攜帶財政部所定限額以下的人民幣進出台灣;大陸地區公司組織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將採取許可制,只要獲得許可將可在台設立分公司與辦事處;台商只要經經濟部許可,可以在大陸投資,但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得以申報方式處理。  從去年就送到立法院審查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經歷多次朝野協商後,遲遲無法通過,今年七月初的臨時會,雖然敲定九月底完成立法,不過,仍因缺乏共識,延到今天才順利完成三讀。  修正通過的複委託條款,內容規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得依所屬事務的性質與需要,委託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的法人,協助處理兩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事務的機構或民間團體,得複委託其他法人協助處理兩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  另外,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台灣地區的公務人員或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除非經陸委會或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集團簽署涉及台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的協議。這兩項規定將給予地方政府和大陸地區地方政府談判的機會,未來金門縣政府將可以在授權下與對岸地方政府談判;各類民間團體可以與對岸民間團體簽署非公權力與政治議題協議。  修正條文也取消過去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規定,未來台灣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未來進入大陸地區將比照出國查驗程序;條文也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任職的國家機密業務人員,應該經過審查許可後才可前往。  為符合服務業貿易總協定,這次修法也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在台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爭議最大的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問題,在表決後敲定,結婚已滿兩年、依親居留滿四年、長期居留滿兩年後,得申請在台定居。另外,也是爭議焦點的,大陸地區教育機構得委託台灣地區、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人民在台灣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介紹行為,也在表決後順利通過。  眾所矚目的「三通條款」,也經表決後通過,內容規定「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得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為促進兩岸地方政府與立法機關的交流,規定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或各及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在台商投資方面,這次修法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修法中也規定,一定金額的投資,得以申報方式處理,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  人民幣來台事宜,修正後條例規定,大陸地區發行的幣券,除數額在財政部所定限額以下,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這次的修法放寬民眾攜帶財政部所定限額以下,小額大陸地區幣券進入台灣。  至於大陸地區來台投資事宜,修正後的條例也規定,未來大陸地區公司組織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將採取許可制,只要主管機關經濟部許可,並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才得在台灣從事業務活動。  在不動產取得方面,修正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