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官的資遣費?!

  • 2003-12-28
(中央日報)  最近,銓敘部建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再予延長適用乙事,引發了媒體視為「政務官自肥」之抨擊。持平而論,再度延長適用該條例之建議,其實並不涉及所謂「政務官自肥」的問題。然而,溯自民國八十四年時,考試院即已規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所建構的政務人員退職制度,從這個過程來看,政府對政務人員退職金制度究竟有無改革的誠意,便頗值得懷疑。  現行政務人員退職制度的最大特色,在於僅需服務滿兩年年資,便具備了請領退職金的資格。並且,退職年資之計算,尚可將以往事務官或公立學校教職之年資合併計算。因而,基於促使永業化的退休保障制度,政務人員卻一樣地享有,只是名詞上稱為「一次退職金」或「月退職金」的差別而已。 這樣的制度設計,實有其時空背景,並不能斷然地評價是好是壞。以政府體系的人才來源而言,不僅過去主要是從事務官體系中拔擢政務人才,即使現在,民進黨執政後的政務人才來源,由事務官體系拔擢者,亦所在多有。 陳總統在這個問題上,一開始似乎也依循以往「政務人員」與「事務官」應嚴格劃分的理念,公開主張政務人員不應該擁有類似事務官才應該有的退職金保障。然而,當其開始了解其所謂「過去做錯的事」,並非就一定是不好的事情時,對於是否繼續延長適用「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的問題,態度便趨於保留。 事實上,政務人員為基於政治任命而擔任職務,其能否在職或在職多久?皆無常規可循。是故,類此職務本具「高風險」性質,實無另外給與離職後生活照顧的保障制度。簡單來說,政務人員退職後雖仍給與一定的給與,但發給的目的不在退職後的生活保障,而是帶有「資遣費」性質的給與。 完全不著手推動改制的結果,立法委員並未從中獲得利益,而政務人員所擁有事務官化的退職保障,卻繼續存在且一再延長適用,制度過程瑕疵,實令外界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