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三日電 )媒體報導指出有上市上櫃公司因公司調整財務結構或因轉投資事業虧損,導致在大陸投資金額超過法定投資上限,經濟部投審會晚間表示,媒體所指上市櫃公司當初在前往大陸投資時均依規定提出審核並通過審核,目前的虧損狀況並無礙於當初的合法性,自然也無適法問題。
投審會表示,投審會受理廠商申請赴大陸投資案件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規辦理,而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個人或中小企業赴大陸投資累積上限金額為新台幣八千萬元;而資本額逾八千萬元的廠商則依其資本額淨值多少,分等級同意以其淨值的 20%、30%、40% 為投資金額上限。
投審會指出,廠商申請赴大陸投資均應提出經會計 師簽證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書供投審會計算已投資金額 ,如果累計投資金額已過法定上限則不予許可,所以廠商當初申請赴大陸投資時,﹁累計投資金額絕不可能超過法定上限﹂。
至於廠商後來因經營不善、財務結構調整等問題導 致赴大陸投資金額超過法定上限,投審會認為,並無損當初的合法性,自然也無衍生回溯計算投資金額是否超過法定上限的問題。930513
台商投資大陸超限無法管 投審會:不溯既往
- 200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