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府頒佈社區環境綠美化補助辦法

  • 2004-06-03
金門記者鄭大行/縣府報導

金門縣府為鼓勵社區民眾參與環境綠美化工作,昨日頒佈實施了「金門地區鼓勵社區參與環境綠美化工作補助要點」,凡陳送計畫獲評定的社區單位,最高可獲得十五萬元補助,綠美化績效良好,獲選為鄉鎮模範社區者,另有獎勵金十六萬元,獲選為全縣示範社區者,還有三十五萬元獎勵金,歡迎各社區發展協會踴躍參與。

金門縣府指出,辦理該項補助的主要目的在於鼓勵居民參與並結合社區民眾力量,全面辦理多樣化環境綠美化活動,以教育民眾,吸引民眾,影響民眾,使全縣民眾一起投入環境綠美化行列,藉由社區之「點」擴展至全縣,建構自然美麗的綠色生活環境,提昇居住品質,以恢宏本縣「海上公園」之美名。

該項計畫的實施期程訂為每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今年度首次辦理,期間將延長至七月十五日止。凡全縣經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各機關學校等,均可陳送計畫爭取補助,名額上限預定為二十五個社區(機關、學校)單位。

根據補助要點,提報計畫經評定的社區單位,最高可獲得縣府補助十五萬元。若綠美化成效良好,經評審後獲選為「鄉鎮模範社區」者,將核發環境綠美化獎勵金十六萬元。經評審後獲選為「全縣示範社區」者,則核發環境綠美化獎勵金三十五萬元。

縣府指出,有意參與這項綠美化工作的社區單位,須先向金門縣林務所索取申請表格(含簡易綠美化計畫書表及基本資料表),接洽了解執行方式及配合作法,並於備文向林務所提出申請後,由林務所會同社區單位現場踏勘。各社區單位在提送計畫時,則須依綠美化活動內容實際編列,超出部分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籌措。編列內容須以環境綠美化有關之植栽工作為主,如苗木、肥料、支柱、藥劑、客土等材料費及整地、栽植、除草、剪枝及病蟲害防治等維護項目為主;至規劃設計及土木工程之建築等硬體設施費用不予補助。

獲補助的社區單位,在縣府撥款後,應於三十日內執行完畢。社區有共同空間者,應號召居民一同參與環境綠美化;無共同空間者,可採購苗木、容器、土壤介質及肥料等;林務所則提供技術指導及協助辦理,必要時提供教材或書籍作為參考。

縣府特別提醒,參與該項綠美化工作,由各社區、學校、機關所提之環境綠美化規劃,以選擇能塑造本土文化特色與風格之樹種為主。植栽以喬木為主,酌以灌木為原則,並不假以硬體設施,以回歸自然。植栽選用,儘量採用林務所所培育之現有苗木(可事先洽該所造林課查詢),如無適用者,再行編列採購經費。各社區編列綠美化計畫書表時,應詳列工作項目、單價、數量及總數,並經實地訪價後據以核實編列;各項物品採購得接受林務所所派人員之抽查及清點,並由社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各單位在規劃執行時,須特別注意公共安全(如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破壞原始路面)、參與民眾之安全(必要時應加保意外險)及執行人員之安全等。

為了維持植樹綠美化成果,縣府強調,這項補助計畫訂有追蹤考核辦法,受補助單位在苗木栽植後,應由各社區單位組織義工負責維護管理及協調居民認養,不得任其荒廢,林務所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考核,如有發現情形嚴重者,將不再補助該社區辦理相關植樹綠美化工作。所有參與者將以社區為單位辦理評比,每一鄉(鎮)擇一績優單位為「鄉(鎮)環境綠美化模範社區」,全縣擇一績優單位為「金門縣環境綠美化示範社區」,由縣府予以表揚及頒獎。凡經考核列為優良社區者,可優先納入後年度相關計畫之補助。

此外,縣府並提醒,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若有變更,應事先與林務所連絡,經派員勘查確有必要變更者,方由社區擬具變更計畫並備文送林務所報請同意;如因故無法舉辦執行時,應將所補助之經費全數繳回縣府。

申請補助單位之受補助經費若發現有違背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林務所將予以糾正、追繳該補助款項,申請補助單位不得異議。受補助之計畫,應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經費報告表及受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影本並經各受補助社區單位或團體負責人、會計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後,再送林務所審核轉報縣府結算。

受補助單位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規定妥為保管,以備供縣府或林務所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