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條文保障十二種財產

  • 2004-06-07
 (中央社台北六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條文,建議十二種財產不得被查封、扣押、凍結,加強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這十二項財產包括未公開發表的著作以及祭祀與禮拜等宗教性用品。
 北京青年報報導,最高人民法院向公眾諮詢後起草了二十八條條文,其中第五條明文規定十二種財產不得被查封、扣押與凍結,大都是單位與個人家庭生產、生活必需的基本財產,其中包括: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物品。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三個月的生活必需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必需費用依照標準執行。

 ─被執行人及所扶養的家屬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開發表的發明或者著作。

 ─被執行人及家屬由於身體缺陷而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用作醫療的物品。

 ─祭祀、禮拜用品。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產資料。

 ─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表彰榮譽的物品。

 ─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及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如果國家機關應當清償的債務列有預算項目的,可以執行其財政性資金。

 ─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需的房屋、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9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