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陳榮昌/綜合報導) 金門縣籍立委吳成典上會期所提出:「對於政府現階段不承認大陸地區學歷,致前往大陸地區求學之臺灣地區役齡男子無法辦理緩徵,在求學與服役無法兩全下,選擇在大陸繼續求學之役齡男子,需面臨妨害兵役之刑事責任;建請政府即刻檢討此不合時宜政策,避免臺生留下刑事前科紀錄。」臨時提案,經行政院會同相關機關研處後,於昨(16)日函覆。
行政院函覆指出,有關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採認事宜,政府相關部門已持續就涉及國家安全、國內教育產業發展等事項進行評估,因涉兩岸政策,非屬單純教育議題,尚應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律架構下,就我國國防、外交、經貿、財金、交通、航運等政策整體考量,惟現階段尚未開放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
另依兵役法第35條規定,「在學緩徵」僅限於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始得辦理,並不包括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有關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僅限於經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對於男子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則依現行兵役法令規定辦理。
行政院強調,未來是否開放役男出境就學,將在配合兵役制度以「募兵為主」整體規劃,並視志願役士兵招募成效,適時檢討役男出境就學管制政策。
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即赴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吳成典提大陸學歷採認與役男緩徵問題
- 20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