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開放博弈事業暨博弈法問答集

  • 2011-05-01
 本問答集僅為研究團隊研究成果,不代表交通部之意見,博弈法內容最終仍應以立法院通過條文為準。
 (續前)
 問題十八、如何改善離島之水電交通基礎設施問題?其經費來源為何?
 1、可仿照澳門作法,於投資契約要求業者承諾負擔部分公共設施建設義務:澳門政府與業者簽訂之投資契約中,即明文要求業者協助建置港口跟碼頭,且每年提撥部分盈餘協助發展觀光旅遊,將來我國可仿效之。
 2、每年徵得數十億台幣之稅費可投入公共建設之用:依本法每年數十億元之博弈特別稅將全數歸入地方政府(草案第82條),地方政府即有充實財源來改善離島地區的基礎建設,加以觀光博弈業特許費的一定比例也是歸入離島建設基金(草案第81條),將有助於離島水電交通等基礎建設的改善。
 問題十九、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之開放有助於當地旅館及觀光發展?
 1、新加坡每間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IR)單日平均湧入超過2萬人:雖有部分人士擔心,開放博弈事業後,觀光客只會在國際觀光度假區內活動,吃、住都在區內,導致當地旅館、店家生意變差。但數據顯示,以新加坡為例,其開放賭場後於2010年第2季GDP即大幅成長26%,全年經濟成長率超過14%,均為亞洲最高,且平均每間賭場每日遊客人數超過2萬人,甚為可觀。
 2、新加坡開放兩間IR湧進大量觀光客,使當地旅館住房率及營收大幅成長:依新加坡觀光局資料統計,去年新加坡觀光客人數超過1000萬人,2010年7月,新加坡旅館平均住房率比2009年同期增加1成,住房率達到平均90%,旅館營收比去年同期增加37%,達到1億7千3百萬新幣,相當於40億台幣。
 3、開放博弈事業可帶動觀光:本法開放博弈事業,係希望引進大型觀光投資,故未來希望結合觀光資源,使離島商家雨露均霑,並進一步創造就業機會,繁榮當地經濟,共創雙贏。
 第四章 開放觀光賭場負面效應之防制
 問題二十、 如何處理開放觀光賭場所產生的負面效應?
 為了防止民眾嗜賭,博弈法參考他國立法,擬定諸多防止民眾嗜賭之規定:例如嚴格禁止嗜賭者入場(草案第60-62條)、場內禁止設提款機(草案第52條)、禁止賭場提供本國民眾借貸賭博、刷卡賭博(草案第49-51條)、對本國民眾收取入場費而限制民眾入場(草案第131條),並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負責嗜賭防治及戒癮之工作(草案第97-99條)。
 問題二十一、 博弈法有什麼措施可以防止當地居民嗜賭?
 1、將限制本國人民、當地居民入場次數及頻率:新加坡為防止該國人民嗜賭,於該國人民每次進入賭場時,對其收取入場費「單次入場須繳交100元新幣(約2400元台幣,可逗留24小時)或年繳2,000元新幣(約48,000元台幣,一年內進入賭場之次數及時間均不限制)」,未繳納者則嚴格禁止其入場。草案亦參考之,藉由對本國民眾(離島當地居民)收取入場費,促使民眾於入場前三思(草案第131條),以產生一定之冷卻效果。
 2、嗜賭者不可以入場:對於產生賭癮或有嗜賭之虞之民眾,本法設有多種禁止入場處分(禁止令),主管機關可作成禁止進入賭場的處分(草案第60-62條) ,禁止嗜賭之民眾入場賭博。
 問題二十二、 如何防止因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之開發破壞當地生態環境?
 1、國際觀光度假區之開發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須通過環評:無可諱言,IR屬大型觀光建設,難免於排碳、排污、噪音等方面對環境造成影響,故IR之開發須依照我國現行環評法,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方可開發。
 2、國際觀光度假區須遵守相關環保法令:國際觀光度假區均須遵守水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污染防制法等環境保護法規,如設有較高標準,也將於未來招標時納入。
 3、如業者設有環境保護配套措施,也可考慮納入招標評選加分標準:現今國際一流業者基於環保及企業社會責任之考量,其新設之IR均含有若干之環保理念,例如金沙(Sands)濱海灣娛樂城融入花園城市之綠地概念,米高梅(MGM) 建造之拉斯維加斯城中城(City Center)融入太陽能發電等環保理念。 (並獲得六項國際綠色建築認證金獎)。如未來業者有相關環境保護配套措施,將有助於通過環評及取得執照。
 問題二十三、 設立觀光賭場後,如何防止民眾嗜賭?
 本法設有相關措施防止民眾嗜賭:
 1、禁止嗜賭者入場:嗜賭者本人、配偶、子女、家屬甚至其債權人,都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對本人作成禁止入場處分,禁止他繼續進入賭場賭博。萬一他還是跑到賭場內賭博,則他贏得的全部獎金,都強制沒收(草案第60至64條)。
 2、禁止隨意刊登博弈廣告:禁止任意刊登博弈廣告,廣告內容、方式跟地點也都會有限制(草案第66條)。
 3、將對當地民眾開徵入場費:本法授權主管機關,可在當地民眾每次入場時,要求其支付一定入場費 (實際徵收數額待定,草案第131條),適度降低本國民眾進入賭場之慾望,藉以防止民眾嗜賭。
 4、設有嗜賭及問題博弈防治機構:本法要求衛生署設專職機構負責相關研究工作,並獎勵補助各民間機構提供相關治療及諮詢服務(草案第97-98條) 。
 問題二十四、 如何防止學生、青少年、兒童進入賭場賭博?
 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之保護,避免其在身心未成熟之情形下,因從事賭博而沾染賭癮,本法擬定相關措施如下:
 1、嚴格禁止未成年人進入賭場:未滿20歲不得入場(草案第56條),且賭場業者須於入口處擺放禁止未成年人入場之標誌(草案第57條)。
 2、要求業者應確實查驗入場者之年齡及身分:於入場時要求賭場即應查驗身分證。凡是無法證明其已成年、或未出示身分證明者,業者即應禁止其入場(草案第58條)。
 3、禁止賭場支付未成年人賭金:即便未成年人可僥倖進入賭場賭博贏錢,如賭場業者嗣後發現,則不可以支付未成年人賭金,使未成年人在不可能於賭場內贏錢之情形下,降低未成年人入場之誘因(草案第64條) 。
 問題二十五、 如何防止一夕之間財產輸光、傾家蕩產的情形?
 1、賭場內禁止設置自動提款機:此點係仿照新加坡及澳洲作法,使身上已無現金或籌碼的人,避免在未冷靜思考或想翻本的衝動情緒下,輕易取得資金繼續賭博(草案第52條)。
 2、原則上禁止對本國人民貸款:本法開放博弈事業係為吸引外國觀光客,故業者可對外國人提供信用貸款(Credit gaming)。但如果是本國人民,除非屬於財力狀況佳之巨額賭客(在賭場的博弈專戶存款一直保持超過200萬台幣),證明你具備比較好的資力跟風險承受能力,否則禁止賭場業者以提供貸款之方式借錢給民眾賭博(草案第50條)。
 3、禁止對本國人民提供刷卡借款賭博:為避免我國過往衍生之卡債風暴再次重演,本法嚴格禁止賭場業者提供一般本國人民以刷卡方式借款賭博(草案第50條)。
 4、賭客得設置損失額度上限:本法要求賭場建立賭客得自行設定損失上限之機制,例如賭客可要求輸超過一萬元台幣時,業者應通知或拒絕其繼續賭博,使賭客能基於事前冷靜考量之自我限制,適度達到提醒及停損效果,避免賭客在短時間內輸掉鉅資之情形發生(草案第48條)。
 5、業者應於場內揭示相關警語:本法要求業者以負責任之方式經營博弈,即所謂「責任博弈」,故要求業者於場內揭示如「勿過度投注」、「小賭怡情」等標語、警語(草案第47條)。
 問題二十六、如果我擔心自己、家人、債務人產生賭癮,該怎麼辦?
 1、如果怕自己嗜賭或產生賭癮:本人可以主動向博弈事業或是主管機關申請禁止入場處分(Self-Exclusion) ,業者或主管機關即應依法禁止申請人再度進入賭場賭博(草案第60條第1項) 。
 2、如擔心家人產生賭癮:配偶、子女、家屬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對本人作成禁止入場處分(Fami-ly-Exclusion),只要經查證其家人賭博確實有害家庭之利益,主管機關及業者就會禁止該人繼續入場賭博(草案第60條第2項) 。
 3、債務人因賭博可能沒錢還債:債權人如擔心其債務人因入場賭博而無力還債,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其債務人作成禁止入場處分(Third Party Exclu-sion) (草案第61條第1項),避免債務人繼續賭博而無力還債之情形發生。
 4、禁止入場處分處理的過程,將嚴格保密:為擔心因嗜賭者害怕身分曝光而不敢去申請禁止入場處分,本法就禁止入場處分之申請及核發,將全程嚴格要求保密,由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以不公開之方式審查,以確實保護嗜賭者個人之隱私 (草案第62、129條)。
 5、嗜賭者將視情況命接受戒癮治療:嗜賭情況嚴重者,主管機關不會僅是消極禁止其入場,而會積極的強制要求其參與戒癮治療,協助其盡速戒除賭癮,早日回歸正常生活(草案第63條)。
 問題二十七、如何防止賭場內的色情、暴力問題?
 1、要求業者採取適當措施防範場內暴力及色情義務:因業者屬於場所主人,本負有維持場所空間安全之責任,且本法亦明定業者應採取適當措施防範場內產生色情(如召妓、援交或發送色情廣告等)或暴力之情事(草案第65條)。
 2、官方檢查員隨時密切監管:主管機關派駐賭場之檢查員,將於賭場內隨時嚴格監管場內有無違法情事(草案第31條),且主管機關有廣泛的查核權。
 3、電子監控系統監管:將於賭場內裝設電子攝錄系統,24小時攝錄有無違法犯罪情事(草案第42條),並監控業者有無盡到前述之場內暴力色情防止義務。
 4、處罰、停業及撤照處分:業者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被處以重罰,嚴重者並得予以停業或撤銷執照,以強迫業者遵守這些義務(草案第21-23條)。
 問題二十八、 如果與賭場發生債務糾紛時怎麼辦?會不會遭到暴力討債?
 如果賭客與業者對賭金歸屬產生爭議時,依本法若是在7天內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或達成解決方案,即可向具專業之檢查員申請調查,由官方檢查員立即進行調查後作成結論,使雙方得在公平、迅速之情況下順利解決紛爭,可以避免處於弱勢之客戶遭受不公平對待之情形。
 此外,以暴力方式進行債務催收,在我國屬非法,違法者即可能構成刑法之恐嚇取財、強制及傷害等罪,本法亦嚴格禁止業者為之,違反者將被處以重罰,甚至撤銷其博弈執照,以嚴格之管制避免暴力討債之情形發生。
 問題二十九、 有人說賭場會成為洗錢或犯罪的天堂,要怎麼避免這種情形發生?
 我國已有相當完善之洗錢防制措施,並配合國際相關組織之條約及規定。本法已明定博弈事業適用洗錢防制法之規定,故現行洗錢防制法之全部規定,博弈事業均應遵守(草案第128條)。參照他國立法,以後一定金額以上之投注或是籌碼兌換,都須要保存交易紀錄並通知洗錢防制之主管機關,並要求業者確實執行,避免成為洗錢之溫床。
 此外,本法亦強制要求業者自行擬定一套洗錢防制準則,這套辦法應符合一流業者之國際標準且須嚴格遵守,包含定期對員工舉辦洗錢防制訓練,教導其如何辨識可能之洗錢犯罪者。惟有業者擬定之洗錢防制準則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賭場方可營運。
 問題三十、 如何避免刺激反賭及宗教人士之信仰及價值觀?
 以境內種族(包含華人、馬來人、印度人)、宗教(包含佛教、回教、基督教等) 較我國更多元之新加坡為例,於2004年當初決定是否開放賭場,面對境內為數甚多之回教徒之質疑時,以及牴觸回教徒禁賭之教義時,亦是採取互相追求包容尊重之方式。
 為尊重反賭人士且考量其觀感,除於開放博弈前需經地區居民公投、聽取民眾聲音外,本法已參照新加坡等國作法,擬定了許多嗜賭防制及限制本國人民入場之措施。以博弈廣告為例,預計將嚴格禁止於廟堂、教堂等處散播博弈廣告。如個人因宗教信仰禁賭者,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禁止入場處分,希望能在盡量尊重每一個國民之權益下,開放博弈事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