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勞工派遣勞動權益及相關規定

  • 2018-03-17
 【記者吳嘉榮報導】勞動部修正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及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已置於縣府網站加強宣導及轄內人力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參考使用,以維派遣勞工權益。
 縣府民政處依勞動部來函轉知,修正重點為保障派遣勞工就業自由,避免派遣單位任意與派遣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派遣勞工轉任正職機會;又為確保派遣勞工權益,明定休息日出勤,應確實徵得勞工同意;另責成要派單位應善盡設置安全衛生設施等責任,並得透過保險規劃補賠償責任,以充分保障派遣勞工勞動權益。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說明勞工從事派遣工作應注意下列事項:
 1、充分瞭解勞動派遣特性,並評估自身能力、意願及職涯規劃後,再決定是否從事勞動派遣工作。
 2、慎選派遣單位,考量其規模、成立時間、服務客戶素質、派遣勞工人數、員工訓練制度及有無重大勞資爭議歷史等。
 3、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宜以書面為之,其內容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列舉事項外,仍宜針對勞動派遣關係中較特殊事項,例如安全衛生、職業災害補償、就業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擔任職務或工作內容、獎勵懲戒、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或獎金紅利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爭議。該勞動契約應至少一式二份,一份由派遣勞工收執。
 4、接受勞動派遣時,應要求派遣單位以書面載明要派單位名稱、工作地點、擔任職務、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含休息、休假、請假)等事項。
 5、請求派遣單位除辦理一般教育訓練外,派遣之前應針對職務特性辦理職前訓練。
 6、應確認派遣單位是否於到職當日為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及是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7、派遣期間內,應確認派遣單位是否已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
 8、派遣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得請求派遣單位開立服務證明書。
 9、派遣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受僱勞工可依法組織產業工會,團結勞工力量,維護勞工權益。
 10、派遣勞工權益受有損害者,可提供具體事實及訴求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處)申訴處理。
 派遣勞動契約不得約定事項如下:
 1、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2、要求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
 3、雇主有權單方決定調降或不利變更薪資。
 4、限制勞工請(休)假權益、請(休)假不依法給薪或懲罰性扣薪。
 5、延長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出勤不依法定標準加給工資。
 6、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7、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仍須輪值夜班。
 8、雇主得不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雇主應提繳百分之六之退休金金額內含於工資。
 9、雇主得不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10、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不依相關規定辦理。
 11、雇主得扣留勞工身分證明等文件、證書或收取保證金,於離職時方能領回。
 12、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13、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約定勞工於派遣期間,轉任為要派單位之正職人員須給付違約金。
 14、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約定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至要派單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