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親擅自將勒令停工違建復工 連江地方法院判罰

  • 2013-12-18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縣府針對民間違建舉報查察,工務局皆依行政程序作業,司法判決處理也沒停止,違建戶被罰20、30萬元是經常的事,還要擔心連續被罰,同時受罰違建戶礙於面子,也不願對外說;而外界有所耳聞,只是大家不清楚而已。
 一名女性鄉親因未經許可,擅自將已經被勒令停工的違建復工,遭移送連江地檢署,連江地方法院3日宣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該名女士因涉嫌違反建築法事件被縣府勒令停工,根據判決主文指出,她擅自復工,遭連江地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得以每天1千元易科罰金。同時,該鄉親在被起訴時遭斷水、斷電。該違建在農業用地及山坡保護地。
 根據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縣府工務局呼籲鄉親切勿以身試法,也將持續稽查並對馬祖違建開罰、移送。相關人員指出,此次判決打破馬祖坊間傳言,只要備妥罰鍰,就算遭移送地檢署,也只會被緩起訴。工務局呼籲鄉親,蓋房子還是照程序申請,不但心安,房子也具有價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