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稅務局公告

  • 2021-07-26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連財稅稽字第1100004485號
 主旨:本縣110年已規定地價土地,地價稅定於本(110)年11月1日開徵,合於土地稅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詳見公告事項)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請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依據:土地稅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土地稅法第十七條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二、土地稅法第十八條,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區用地設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三、申請手續:
 (一)由土地所有人填具申請書,並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1、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影本等證明文件。
 2、國民住宅用地:其屬政府直接興建者,檢附建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
 (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所有權移轉後用途未變更,除夫妻財務更名外,其他(含繼承)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