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論道德教育/瑞意

  • 2003-08-19
一、如何培養兒童的品格 從康德所著的「教育學」(Ubey Pada-gogik 1803)的內容來看,他對於道德教育非常重視。康德分教育為體育及實踐教育兩部份。體育就是自然的教育,討論有關嬰兒的養護,行為習慣的養成,心理能力的陶冶,社交群性的培養等。換言之,就是論及兒童身心各種能力的和諧發展,以及教育的方法;實踐教育就是道德教育,康德以為這種教育是教人如何做人,如何過自由人的生活。這是個人人格的教育,自由人的教育。使其知道如何立己,在社會上了解自己的適當地位,發展自己的個性。實踐教育包括技巧、謹慎、道德等,目的在以準則(Maxim)的自律法則來完成品德的陶冶,而且以為實踐教育是教育最要的問題和任務。康德把實踐教育又分而成三部分:一為發展兒童之一般能力的學校課程;二為培養行為以智慧及是非為準則之實際生活的訓導;三為道德品格的陶冶。體育和實踐教育是康德教育論一書中的主要內容,其中有關道德教育的問題,幾乎出現於全書的每篇幅,雖然該書分類有欠適當,甚至有些問題重複出現,有些地方的分類甚至使人有含混不清之感,但道德教育之成為全書中最重視的問題,也就是從他的反覆討論中才可以看得出的。為了使其體系的一貫起見,在這裡必須將有關道德的理論,慎重的加以處理。 在品格的養成方面,康德主張在學藝和技巧上,要養成良好的習慣,謙遜和謹慎的態度,以完成其道德的品格。在要求技巧必須精熟,不可流於淺陋。不能行者,不能自以為知。技巧非精熟不可,熟能生巧,久而久之,可以成為習慣,所以他認為通達精細是人們養成品格的一個要素。康德的意思有兩個要點:第一、在學藝和技巧的學習上,必須誠實,不能做的事,不能裝作已知,而不去虛心學習。孔子曾說:「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一個人必須抱著這種態度,然後才能養成良好的誠實習慣;第二、在學藝和技巧的學習上,必求精熟,這是一種忠於工作的良好的表現,重視自己的技巧和工作,才能養成勇於服務的態度和習慣。至於謹慎的態度,也與養成道德品格有密切關係。康德要兒童謙退謹慎,必須要能克制感情,能忍讓,同時可以知他人的品格,所以要謹慎的緣故還是為他自己的品格。禮貌是外面行為的修飾,這種藝術,我們非有不可。了解他人的品格原來並不容易,然而我們自己卻不可不謹慎。謹慎的方法,必須謙退而自制。自制是培養良好品格的第一步,康德認為自制就是克制情慾,不要使願望和傾向變成欲念,在心理態度上要有相當的勇氣,養成忍耐的習慣,訓練自己去忍受反對和拒絕。 其次,訓練兒童嚴守規則,也是養成品格的要素。康德說:「如欲養成兒童品格,最重要的是告訴他對於凡事都有一種軌道;有一種原則,為後輩所必須遵守者。譬如飲食、工作、遊戲,均須規定時間,此規定之時間不得逾越或減短。不要緊的事情,固然可以由兒童自擇,然於既經製定規則之後,必須遵守。」又說:「行事無秩序無方法的人是不可靠的。此種人不易深知,亦不易深信。吾人常責人為泥法為呆板—例如一切均照鐘點辦事之人—殊不知我們是不對的。這種絲毫不錯的精神,固然有些學究氣,然而對於養成品格上卻有莫大的用處。」康德認為遵守規律,便可限制自己的行動,然後方能克制欲望,服從理性,養成兒童品格的基礎。關於這一點,是以他的嚴格主義之道德學說為根據。康德平日定時起居,定時作息,定時散步,使其心無旁鶩,德有專修,由身體力行,和切己體驗當中,而領悟到規律生活對於敦品勵行,卻有很大的幫助。 第三、康德以為「服從」對於兒童品格的養成,也有很大的關係。他分「服從」有絕對的自動的兩種。服從師長的命令,是強迫的結果,屬於絕對的服從;自己以為善良或理性的意志,是自信的結果,屬於自動的服從。服從和遵守規律行事的人,必會成為服從法律的公民。兩種服從對於品格的養成均屬必要,不過自動的服務尤為重要而已。 第四、康德以為欲養成品格,必先立志。立志就是堅持養成善良品格之目的。譬如允許一事,無論如何困難,萬不可失信。否則不能見信於人,並不能自信。譬如一人立意起早讀書或辦他事,或立意散步,結果放棄從前所立的志願,以不能自信而止。又如和道德反對的事不可立志去做。歹人的品格是罪惡。我們不得稱之為品格,而稱之為愚蠢。但他們如果能立志行事,雖然所行不當,也可差強人意。若能立志行善則更好。一個人若在立志之後,遲疑不行,對於生活必無補益,將來感化云云究不可靠。以前為惡的人忽然感化向善,未必能持久。欲求和終身行善事有善念之相比,不過是空話幻說。因此遠道禮拜、禁食、制欲的事情都沒有發生善事的希望。因為實在看不出惡人立刻能變成好人的道理。白天禁食晚上宴會的人,如何能進步?何能向善?身體為受苦,何以必能改善他的精神?康德首先以「立志」為養成品格的要件,繼而主張立志貴乎有恒,若無恒心,即無自信,既無自信,就不能立信於人,因而前功盡棄,一事無成。關於這一點,他的理論和我國陸象山的意見有很多相似之處。象山謂:「學者先須立志,志既立,卻要遇明師」;又說:「學者須常有所立,免得臨時為利害所動。」他以為學者經過立志之後,則明白「義」和「利」的分別,然後才知道去利而就義。所以象山也主張立志之後貴乎有恒,他在全集卷十二給趙然道的書信中曾說:「大志已立,而日用踐履未能常於清明剛健,一有鬆懈,舊習乘之,捷於影響。應答之際,含慮之間,陰流密陷,不自省覺,益積益深,或遇箴規,勝心持之,反加文飾,因不能自還者有矣,甚可畏也。」可見他也是認為立志必須有恒,若持之日久,自能成習,這和康德的見解,可謂不謀而合。 第五、康德以為建立道德品格的基礎,須以模範或規則,培養兒童的義務心。他主張使兒童早了解義務心,則終身受用不盡。譬如納稅、服公役以及其他此類事情,並非情感,實為義務心所迫。兒童未必知道義務的理由,但最好先使他知道。因為兒童容易知道兒童的義務。至於成人的義務又難了解些,假若使他知道成人的義務,他的服從美德。就更完全了。他分兒童應盡的義務為對己的和對人的兩種,所謂對己的義務,不是要豐衣美食,自然衣食也要過得去。也不是滿足他的願望,反而是應當節制。最重要的是要他自覺到做人的尊嚴。譬如我們酗酒滋事,做種種不自然的罪惡,有種種不法的行為,則所行皆與人類的尊嚴相反。有時反而不如禽獸。此外如諂佞,卑躬屈節,以求寵媚的人,都會喪失做人的尊嚴。康德認為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機會可使兒童感覺到做人的尊嚴,譬如就說謊而言,謊話必為人懷疑,使人失去對他的尊嚴和信仰,使兒童了解要想使人尊敬和相信他,必須避免說謊。至於對人的義務方面,康德主張應當使兒童早知尊重他人的權利,並且要注意他使之能見諸行為。譬如一個兒童見了一個貧苦的小孩,便揮之使走,或竟用手打他,我們就不應當對他說「不要如此,恐怕打傷了他;應有憐憫的心,他是貧兒」之類的話。應當照樣對付他,因為他這種舉動侵犯了人權。兒童在這個時候尚無度量的觀念。即如父母告訴他和別人共食一塊麵包,卻又不曾告訴他還有第二塊,兒童在這時可能不服從,或者很不情願的服從。所以告訴兒童度量要大之類的話是不必要的,因為他此時還沒有這種能力。 在培養兒童對人的義務方面,康德主張在學校應設有修身問答的科目,使兒童在日常生活中分辨善惡的問題。康德在這裡舉了一個例子,來幫助人明白善惡的分際。一個人在償還欠債時,路見一個非常貧苦的人,發生了憐憫之心,便將錢施捨給他,卻不能如期償還債務,在他人看起來似乎是一種善行,但康德認為不然。他認為我們必須對於他人沒有負欠,才能博施濟家。扶危賑苦,固然是好事;然而欠債當還,又是不能不履行的。所以他認為慈善的義務並不是絕對的,應當激發兒童的義務,不可僅訴諸情感,因為救災恤貧是我們分內應當做的事。許多人以常受他人欺騙之故,心腸變硬了。所以將行為的美德告訴兒童,沒有甚麼益處。 至於如何培養人們的義務心呢?關於這一點,康德曾說:「由此可見,人的道德修養,一定不始於行為的改進,而毋寧先由居心的革新以及性格的確立;雖則通常總把這事倒轉過來,去跟罪惡一一打仗,而不置理其共同基礎。可是,即使一個最麻木無動於衷的人,亦能對那依從義務的行為表示尊敬,而若想到愈從這行為中除去那也許藉了自愛而影響其行為準則的動機之時,他對這行為的尊敬也就愈大。:::培養這種向善的素質,最好是提示善人們的實範,而讓青年學子從這些善人所由發施行為的真實動機之基準,去評判各種準則的複雜性。這樣,素質便能逐漸轉至居心,而以義務本身為目的之義務,開始在學子們的心中佔了顯著重要的位置。」康德他認為善即服從規律,所以在道德訓練方面,主張訓練兒童只是為義務之驅迫而行為,不夾雜任何其他的動機。依康德的學說,善存於意志,那麼訓練意志,比養成習慣更為重要。所以他的道德教育,乃集中於存養善意。他認為要訓練意志,應使兒童有自發的志願。壞志願固然不妥,可是他覺得父母對於兒童的限制過嚴,使兒童的意志消沉,更是不妥。因為善的根本,受了損害。 第六、善用兒童的競爭心理,也是培養品格的要事之一。康德認為以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相比,或抬高自己,或壓低他人,都可以引起嫉妒的心理。與其以人和人相比,就不如以自身和理性的概念相比。因為謙德不過是將自己的價值和完全的道德標準相比而已。譬如基督教使人謙退,並非終日宣傳謙德,不過使人和最高的完善相比,而自覺不及而已。謙德未必是看輕自己,嫉妒則終日吹毛求疵,覓人之過以求我之勝於人。所以誤用競爭的精神,正足以養成嫉妒。但是競爭的心理,有時也有好處,要想叫兒童做一件事,而謂別個兒童做的很好,可以堅定他的意志。不可使兒童屈辱他的同伴,更不可以勢位向人炫耀,務使兒童養成一種至公無私的心胸。有自信心而不自是,於是各種才能都會發展。自信和傲慢不同,傲慢者實在是不願他人的評論。因知善用競爭心,則能進德修業;誤用競爭心,勝於人則常流於傲慢,敗於人則常陷於自卑或嫉妒,對於品格的陶冶,毫無裨益。(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