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曉得「人,生而自由與平等」,以「自由」的名義之下,人人皆「平等」,因為每個人都有平等的自由可做自己想要去做的事,但是憲法中也規定「自由,應以不侵犯他人權利為主。」這種不願被他人侵犯的自由正是所謂的—隱私權。
生存在此世上,每一個人的內心中,或多或少都有不想被他人所知曉的秘密,那秘密可能是件糗到讓你不願提起的事,那秘密可能會是件怒到使你不肯說出口的事,那秘密也可能是件悲傷到令你泣不成聲,而不想開口的事,於是,「隱私權」便誕生了。
隨著時代的變遷,隱私權的界定也隨之改變,它會因年齡的老少、身分的尊卑、地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的認知。舉個例子來說:做孩子的,總是嫌父母管太多,所以最喜歡窩在自己的小房間、小天地裡,在這裡,自己能不受限制、無拘無束,而一旦有外力嘗試介入,一定會全力以赴排除外敵;做父母的,總是覺得不管過了多少年,孩子永遠是個小孩,所以最喜歡以「關心」之名義,事事插手孩子的私事。爭執往往源於一件小事,當父母想好心幫孩子整理房間時,卻赫然發現孩子的書包中塞滿了漫畫、零食和掌上型電玩,而怒氣衝衝地去質詢孩子,此時孩子的心中並非覺得抱歉,反而回嘴罵父母為何要私自亂動自己的東西?為何要擅入自己的房間?原先父母的好意至此完全變樣了,這就是年齡和身分所導致的認知不同,而更大的爭執還在後頭!為了防止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孩子以鎖房來表達自己無聲的抗議,這一鎖也將父母的關愛杜絕於門外,好意不被領情的父母,站在那被鎖的房門外,內心定是既怒也怨的,彼此間的隔閡也就更深了。
其實情況不需用到如此僵的地步,之所以會演變如此,全是因為少了「溝通」與「寬容」,彼此不懂得冷靜交談,而以辱罵替代溝通,這對雙方都沒好處,在這文明的社會裡,應以製造「雙贏」局面才是最完美的,藝人與狗仔隊之間也應該如此,假使藝人能將心中想法傳達給記者,口氣客氣也禮貌,那麼記者也只能摸摸鼻子離去,如此既不會有人受傷,藝人也不會聲勢下滑,這不就是最完美的結局?這不就是所謂的「雙贏」?凡事以「尊重」為前提,遇衝突時,以「溝通」和「寬容」替代責罵,留給他人一個能喘口氣的小天地吧!
尊重別人的隱私權/筠
- 200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