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經縣府於7月2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如下:
第二條、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派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縣長就本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得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縣府修正發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
- 201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