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及行政人員編制表修正發布

  • 2016-10-23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連江縣議會行政人員編制表經縣府於日前修正發布。員額編制共11人,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十八條、本會置主任、秘書、組員、佐理員。
 第二十九條、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三十一條、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連江縣議會行政人員置秘書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1至12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主任3人,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秘書2人,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內1人得列簡任第10職等;組員3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佐理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會計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另人事管理員由本會派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