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編制表經縣府於10月13日修正發布,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員額編制共8人,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本處置課長、站長、課員、業務員。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置處長1人,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課長1人,職務列薦任第6至7職等;站長2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課員2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業務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會計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另人事管理員由本處派員兼任。編制表所列業務員,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原福建省連江縣公共車船管理處技士出缺後改置。
連江縣公車處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編制表修正發布
-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