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馬祖研究學術論文發表會 從世界遺產之觀點思考馬祖傳統聚落保存之方向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授/王惠君

  • 2011-01-09
 前言
 自20世紀初開始,西歐即有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協定。1945年戰後,鑑於戰爭中遭到破壞的文化遺產需要靠國際性的連結才能受到保護,195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訂定了武力紛爭之際保護文化財之條約。其前言中記有「由於各國國民都對世界文化有所貢獻,因此無論對任何文化遺產產生損害,都代表對全人類文化遺產產生損害」;也就是說開始希望將西歐文化範圍下之共同協定延伸至全球。
 世界遺產名稱始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著名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希望藉由國際合作的方式,共同來保護世界各地之重要遺產。而所謂的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是一種超越國家、民族、人種及宗教,以國際合作的方式保護、保存人類共同資產的觀念。
 世界遺產地(World Heritage Site)就是登錄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上,具特出之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遺跡、建築物群、紀念物,以及自然環境等。登錄於名單上的世界遺產被認為應超越國家民族的界線,傳與未來的世代,是人類共同且無可取代之文化遺產或自然遺產。
 為了保護這些世界遺產,考慮可能會威脅到這些遺產保存之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72年訂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並針對世界遺產組織的架構與運作,在1976年世界各國簽署世界遺產公約成為締約國後,組成締約國大會,並從中選出21個締約國組成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簡稱WHC),主要負責執行世界遺產工約、世界遺產基金的使用與分配,以及決定世界遺產與瀕危世界遺產的登錄名單。委員會並將世界遺產登錄標準與基金使用方法都記載在《世界遺產公約執行指導方針》中,其中就將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遺產、文化景觀、可移動遺產。
 世界遺產的遴選共有10項基準,目前已將2005年之前分別訂出之文化遺產的六項基準與自然遺產的四項基準合在一起。文化遺產必須滿足(i)至(vi)中一項以上之基準,自然遺產必須滿足(vii)至(x)中一項以上之基準,文化與自然混合式遺產必須滿足包括有部分文化遺產與部分自然遺產之基準。而文化景觀則是指能呈現出人類社會與聚落,在受到外在與內在之自然環境與延續之社會、經濟、文化力量所帶來之實質限制或機會之影響下,在時代變遷中的進化者。
 因此,以馬祖傳統聚落來說,考慮其蘊含之文化意涵,以及和自然環境之關係,可將其歸類於文化遺產、文化與自然混合式遺產,或是文化景觀。
 上述之10項準則包括:
 (1)代表人類發揮創造天分之傑作。
 (2)展現某時期或某文化區中,與建築、技術、紀念性建築之藝術、城鎮計畫、景觀設計等發展有關之人類價值之重要交流者。
 (3)為現存或消失的文化傳統或人類文明唯一或特殊見證。
 (4)見證人類歷史重要時期之建築物樣式、建築技術或景觀之重要實例。
 (5)代表某一文化(或多種文化)或人類與環境互動模式之傳統聚落、土地利用,或海洋利用之重要例証,特別當其在不可逆的變化影響下顯得脆弱者。
 (6)與事件或現存傳統、思想、信仰、具有普世重要性之藝術或文學作品直接或顯著相關者。
 (7)卓越的天然奇景或具有出色的自然美與美學重要性之地區。
 (8)代表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特別例證,包含生命紀錄、持續的地形發展進程、地形或地文之重要特徵。
 (9)代表陸地、淡水、沿岸與海洋生態系統,以及生物群演化與發展過程中持續的生態與生物進程之例證。
 (10)包含從科學或保育觀點而言具有普世價值的瀕危物種,為原地(in site)保育生物多樣性之重要自然棲地。
 除了上述的認定基準外,世界遺產還必須具備保存「整體性」(integrity)與「真實性」(au-thenticity)之條件。特別是文化遺產之認定基準,必須同時具備保存真實性之條件。而所謂的「真實性」的考慮,則主要依據奈良文書(Nara docu-ment)來進行評估。
 1994年11月上旬在日本奈良舉行了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主辦的國際會議「世界文化遺產奈良會議」(Nara Conference on Authenticity─in relation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會後將結論整理而成「奈良文書」(Nara document)。此文書在1994年12月泰國所舉行的第十八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中提出,正式要求世界遺產委員會在進行申請登錄世界遺產名單評估時,必須考慮奈良文書中所載之原則與看法。
 在此之前,從「人類共通的遺產」,這個以世界遺產條約為基礎而成之新的概念,在戰後的歐洲,以過去文化遺產保護之諸學問為基礎,經過與會各國代表之討論,將更具體的保護手法與倫理,在威尼斯會議後歸結為「威尼斯憲章」(1964年)。憲章在前文中提出「真實性」的概念,也就是對集人類共通歷史與記憶之大成的文化遺產,希望能將其價值最豐富之「真正的本質」保存下來,正確的傳給後代。這概念雖然聽起來是理所當然,但是在實際執行上,可以說從十八世紀歐洲開始進行保護文化遺產以來至今,都是各地深切感受到的難題。例如十九世紀進行的遺址復原,是否猜測部分過多,或是在進行修復之際,替換材料如何以可辨識的方式修補,但又必須考慮整體外觀協調與美感等問題。
 1972年教科文組織所訂定之世界遺產條約,為保護人類的自然與文化遺產而進行「世界遺產名單」之登錄工作中,即依據威尼斯憲章,在評估世界遺產是否具備顯著與普遍的價值之際,必須考慮是否符合四項目-意匠、材料、技術、環境-之真實性。這樣的思考方式,雖然長時間以來,得到以西方為主之大多數國家的認同,然而其中材料的真實性是由西方以磚石為主的建築考慮出發,對木造建築占多數的地方來說,材料必須採取替換修理的方式保存來說則將有所困難。
 1992年日本加入世界遺產組織,提出申請將法隆寺地區之佛教建築與姬路城登錄為世界遺產。為證明它們所具有之顯著與普世的價值,必須經過意匠、材料、技術、環境四個項目之審查。雖然後來日本的相關人士表示,他們在提出之時,由於日本與歐洲文化之差異極大,以西方人為主的組織來進行審查,他們完全沒有信心能通過。但是由於過去在修復工作進行之時,都有相當嚴謹的紀錄,有這些修復工程報告書等豐富的資料,使法隆寺地區之佛教建築與姬路城都被確認滿足四項要求,正式登錄為世界遺產。同時,日本所提出的完整資料以及日本建築之特殊性和保存方式,開始受到世界性的矚目,委員會認為在世界遺產條約關於真實性的看法,有需要進行重新思考與討論,因此後來就舉行了奈良國際會議,各國出席人員並實地參觀日本的木造建築遺產。
 從這樣的背景,就可以知道奈良文書的重要性在於:世界性的文化遺產保護概念開始從以歐洲文化為中心之思考方式跳脫,確認與強調世界各地文化之多樣性,由真實性之觀點規定各文化必須自己來考慮自己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一方面重申在全球日漸走向單一均質化的狀況下,文化遺產所具備之多樣性本身在地方層級與世界層級來說都正成為在實現今後文化的豐富性上不可或缺的存在;同時明確的提出,對各文化來說,其必要之真實性為何,必須由地方自己來進行將其明確化之工作;可以說對「真實性」之思考方式有相當大的突破。
 由於思考馬祖傳統聚落之保存與活化也有同樣的狀況,如何由地方特性來思考「真實性」的確保,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因此,本文由奈良文書的內容出發,同時由《世界遺產公約執行指導方針》中所揭示的觀點,重新檢討馬祖傳統聚落保存所面臨的問題,來思考今後永續傳承遺產價值之可能方向。
 「奈良文書」中關於真實性的探討
 奈良文書包括1、前言。2、文化的多樣性與遺產的多樣性。3、價值與真實性等三節十三條。在前言中,說明本文書是建立在誕生於威尼斯憲章之精神上,並將其擴大而來,以及在尊重文化與遺產之多樣性上,考慮真實性之確認方式的意義。
 關於文化的多樣性與遺產的多樣性,記有:
 「文化的多樣性與遺產的多樣性,對所有的人類來說都是無以替代,並豐富精神和知性的泉源。保護並提升世界文化與遺產的多樣性是我們必須積極促進發展的一個方向。」(第五條)
 「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存在在時間與空間之中,必須要尊重所有相異的文化與它們的信仰體系之全部。文化價值在爭議之際,對文化多樣性之尊重,必須要所有的當事者都要承認文化性價值之正當性。」(第六條)
 「所有的文化與社會,都必須尊重根植於構成遺產各自之有形或無形表現的固有形式與手法。」(第七條)
 「強調對個人來說之文化遺產或對萬人來說之文化遺產都是很重要之主旨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基本原則。對文化遺產及其管理之責任,首先是在產生其文化之文化圈,其次則為保管其文化之文化圈。而各文化圈對各自文化遺產之保存也要顧及文化圈之間的平衡。」(第八條、節譯)
 關於價值與真實性,記有:
 「保存文化遺產之所有的型態與時代區分,是因為要確保遺產所擁有的價值。我們之所以能確認這些價值,一部份是因為其與價值相關之資訊源是能信賴的,或是能知道其保有真實性的程度。文化遺產之原型與其後變遷之特徵,以及與其意義相關之資訊源的知識與理解是評價真實性上必須有的基礎。」(第九條)
 「經過這樣的理解,威尼斯憲章所確認之真實性出現了與價值相關之本質性評價要素。不只是在世界文化遺產的登錄手續上,對真實性之理解,在與文化遺產相關之所有學術研究上,以及保存與復原計畫上,都扮演基本的角色。」(第十條)
 「關於文化遺產所擁有之價值的所有評斷,與相關資訊源之信賴性相同,各個文化,或甚至是相同文化中也會有相異的可能性。因此,將價值與真實性評價之基礎,放置於固定之評價基準框架內是不可能的。反過來說,尊重所有的文化,必須在遺產所歸屬的文化脈絡中來思考和評價才行。」(第十一條)
 「因此,各文化圈,對遺產所有的固有價值特性,與其相關之資訊源之信賴性和確實性有一致的認識是非常重要而且迫切的。」(第十二條)
 「由於文化遺產之特性與其文化脈絡,真實性之評價應該會與非常多樣之資訊源之真正價值有所關係。其資訊源包括型態與意匠、材料與材質、用途與機能、傳統與技術、區位與環境、精神與感性以及其他內在和外在之要素。採用這些要素就可以從藝術性、歷史性、社會性、學術性等立場,嚴謹的檢討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特性。」(第十三條)
 這裡所說的資訊源就是為瞭解文化遺產之性質、特性、意義以及歷史之所有有形的、文字書寫的、口傳的以及描繪出之資訊。以馬祖傳統聚落和建築來說,就包括聚落之形成過程與特質、生活習俗、建築實體、使用建材、匠師口述或訪談、與興建背景相關之文書或圖面、舊照片等等。(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