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強制執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各機關單位率先實施 

  • 2001-07-18
【本報訊】七月一日起,連江縣強制執行垃圾分類資
源回收,第一階段實施範圍有機關、軍事單位、交通場
站、交通運輸業,違反者將處以一千二百元至四千五百
元罰款。

即日起實施三階段強制執行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第
一階段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對象包括有:機關、軍
事單位、交通場站、學校、電信、電力、金融、生產製
造業、公路客運業、海運客運業、航空客運業及加油站


執行內容包括:資源垃圾與一般垃圾應分別貯存、資
源回收物中不得含一般垃圾,而一般垃圾也不得含資源
回收物。

未依規定於交運垃圾前先行實施垃圾分類工作者,將
可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至四
千五百元罰款。

可回收的垃圾如廢紙、廢金屬、廢塑膠瓶、廢玻璃,
請於資源回收日交由資源回收車收運,不可回收的垃圾
則交由垃圾車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