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保護原則 應採補救措施 --談金馬六十四、六十五

  • 2001-08-03
 最近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關本縣六十四、六十五年次 役男服役違憲問題,國防部應對此案負起完全責任,希 望在正式收到相關函文後,立即處理賠償問題,以還給 金、馬人民應有的權益。  司法院大法官七月十三日作出釋字五二九號解釋認為 ,國防部廢止金馬地區國民兵實施辦法時,未採取合理 的補救措施,也未訂定過渡條款,確實未兼顧信賴保護 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政府於八十年五月一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本縣自八 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但國防部、內政部即 規定金馬地區於八十二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徵兵,以六 十四年次役男為開始徵集對象,並於八十四年徵集入營 ,次年六十五年次役男亦入伍當兵,國防部的此項作業 ,引起金馬地區民眾強烈反彈,為了爭取役男權益,地 區民眾曾不斷陳情,主要訴求理由是:  一、基於戰地政務解除前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年 次同為金馬自衛隊員,服同等的責任與勤務,卻受不公 平的待遇,而仍需應徵服役。  二、戰地政務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以此 為界限,在此之前金馬人民未能享有憲法賦予的所有權 利,而接受軍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