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連江縣政府日前公告,自九十年七月
一日起,將執行第一階段性強制資源回收,未依規定執
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之機關、單位、學校、指定資源回
收事業機構、指定資源回收團體(社區),將依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處以一千二百元至四千五百元之罰鍰。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以及行
政院環保署「推動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輔導
計畫」,連江縣政府訂定「垃圾分類、資源回收清除、
處理規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將分三階段實施資
源回收工作。
第一階段於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實施對象為機關
、學校、指定資源回收事業機構、指定資源回收團體(
社區)。
第二階段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實施對象除了
第一階段範圍外,並納入所有營利事業者。
第三階段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實施對象為全
縣軍民。
自七月一日起未聽環保單位勸導執行回收者將逕依廢
棄物清理法告發處分,執行方式如下:
一、隨垃圾車稽查機關、單位、學校、指定資源回收
事業機構、指定資源回收團體(
七一起 未依規定執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 罰!
- 2001-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