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網咖發燒 稅捐處: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 2001-07-10
【本報訊】馬祖地區現今網咖店開設盛行,連江縣稅
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
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該處指出:依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應課徵娛樂稅﹂,當今坊
間網咖業者提供電腦設施並在營業場所以每小時收費方
式經營娛樂性者,係屬上款之範圍,依法應核課娛樂稅


稅捐處同時表示:至於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
路叫lash;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
、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不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