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提供: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一、為輔助勞工修繕住宅,改善居住環境,提昇生活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有關貸款事宜由
金融機構辦理。
三、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擇一申請本貸款:
(一)有配偶之現職勞工,以本人、配偶及子女為一
申請單位。
(二)無配偶之現職勞工,本人須年滿二十歲,以本
人及直系親屬(父母或子女)為一申請單位;惟四十歲
以上單身勞工得以本人為一申請單位。年齡計算至申請
截止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止。
四、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須累計達三年以上。如為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並加入公保者,公保年資亦須累計達三年以上。
(二)經本會向財政部財稅資料查詢,申請單位僅有
一戶房屋座落(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建築物完
成日起算至申請截止日為止),該屋屋齡須達十年以上
,且申請單位內成員至少應有一人設籍該屋。
(三)擬修繕住宅之產權,應符合下列規定:
九十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 200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