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 2001-04-04
資料提供:連江縣政府民政局

一、為輔助勞工修繕住宅,改善居住環境,提昇生活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有關貸款事宜由
金融機構辦理。

三、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擇一申請本貸款:

(一)有配偶之現職勞工,以本人、配偶及子女為一
申請單位。

(二)無配偶之現職勞工,本人須年滿二十歲,以本
人及直系親屬(父母或子女)為一申請單位;惟四十歲
以上單身勞工得以本人為一申請單位。年齡計算至申請
截止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止。

四、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加勞工保險年資須累計達三年以上。如為適
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並加入公保者,公保年資亦須累計達三年以上。

(二)經本會向財政部財稅資料查詢,申請單位僅有
一戶房屋座落(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建築物完
成日起算至申請截止日為止),該屋屋齡須達十年以上
,且申請單位內成員至少應有一人設籍該屋。

(三)擬修繕住宅之產權,應符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