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竿雲高15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北竿雲高9000呎 能見度10公里以上
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農曆四月廿四 星期三

馬上處理

酒廠到議會上方道路二側無牌車輛遍佈

真的有礙觀瞻,有的車輛張貼查報3月就期滿,也不處理,像是廢車集散地。
  • 環境資源局 發表於 2025-05-19 17:03

    有關網友反映酒廠到議會上方道路兩側周邊停放無牌車輛問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本局每月均會執行巡查查報作業,本局已於5月19日上午前往巡察,因該區域多為私人土地或車體完好及車頭無牌車尾有掛牌情形。待釐清如符合查報要件將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逕予查報等作為,但若如有妨礙環境衛生者本局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逕予告發處分。
    有關道路周邊停放車輛若非屬上述情形之通報車輛,將由其他單位進行處理作業。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換言之無牌車輛不得行駛,違反該項規定者,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汽車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本局將循聯合稽查方式邀請警察局與監理站、鄉公所等單位會勘,現場如有污染行為者一併依環境保護法規告發處分。
    另報廢車輛係由車主向監理機關繳回車牌辦理報廢程序後,由監理單位核給報廢聯單,再由車主向環保機關繳交車體回收始完成報廢,環保機關並協助車主線上申請回收獎勵金及財政部汰換舊車減徵5萬元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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