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竿中澳口廢棄車輛爆團成群,環資局不能連續開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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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安全
- 2025-02-04
- 19:31
- IP From:79.142.66.247
中澳口白馬尊王廟,本該是清淨莊嚴之地,卻被旁邊修車廠搞得烏煙瘴氣。修車廠一年365天到頭,365天天天亂停廢棄、無牌汽機車,少則 30 台,多則 50 台,把廟前道路堵得亂七八糟。通往公墓車輛,車體在大些,進出都得小心翼翼,像在玩「躲貓貓」。眼看元宵節快到了,村裡老人還得自己琢磨怎麼過這「關卡」。梅雨季又將到來,視線又差,安全隱患實在讓人揪心。環資局就不能管管嗎?這廟前亂象,實在讓人無奈氣憤。
環境資源局 發表於 2025-02-05 09:34
有關網友反映北竿中澳口修車廠停放車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本局每月均會執行巡查查報作業,過去在其他島嶼均有良好的執行成效。但近年發現在北竿地區查報後的移置率很低,大多於查報後駛離。有關中澳口停放車輛若非屬上述情形之通報車輛,將由其他單位進行處理作業。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換言之無牌車輛不得行駛,違反該項規定者,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汽車有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本局將發起會勘聯合稽查方式邀請警察局與監理站、北竿鄉公所等單位至現場稽查,現場如有污染行為者本局亦將依環境保護法規告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