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朋友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另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4條略以,置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指揮、監督,掌理消費者保護爭議調解等事項。連江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身體健康,順心如意
人事處 發表於 2024-11-12 11:34
縣民朋友您好: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另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4條略以,置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指揮、監督,掌理消費者保護爭議調解等事項。連江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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