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民朋友你好:
所詢有關公務員公假一事,說明如下: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第八款,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第九款,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另查銓敘部80年9月26日80 臺華法一字第0619422 號函釋略以:「……『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本條款公假之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兩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兩要件,機關長官亦得予以核准或不核准。……」
綜上,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參加本主管機關舉辦之活動,應經機關長官核准後,給予公假。至應機關團體邀請參加活動,應先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與職務有關為要件,再由機關長官視實際需要是否核准公假。
連江縣政府人事處謝謝您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