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金馬地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自衛隊員爭取
依照「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
法」檢定為乙種國民兵乙案,歷經地方鄉親賢達及炷烽
長達七、八年的陳情、訴願、行政訴訟乃至提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等等努力,終於在今年七月十三日經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五百二十九號解釋宣告國防部、
內政部、行政院等頒佈之行政命令違憲,還給我們鄉親
這份遲來的正義。
按金馬地區於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戰地政務,當
時地區役男亦將開始接受常態徵兵;但地區四十餘年來
實施的金馬民防自衛隊制度,隊員兵役身分仍應依前述
「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
予以確定,依該辦法第二條,金門民防自衛隊只要在地
區接受民防自衛隊及在高中職完成軍訓課程,即可在十
八歲接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但是地區六十四、六
十五年次民防自衛隊員,在八十一年終止戰地政務時年
僅十七、十六歲,尚不及受訓檢定,而國防部、內政部
當時為求行政上之方便,亦未考量我們人民在公法上身
為民防自衛隊員得接受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的信賴利
益,即悍然以一紙國防部(八十一)仰依字第
敬致金馬「六十四、六十五年次自衛隊員及家長」的公開
- 200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