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大陸地區進口建材案 交通部建議採買方指定運送船

  • 2003-01-19
  交通部公佈有關大陸地區進口建材建議採買方指定
運送船舶。

 一、 大陸方面為抵制我國政府試辦離島通航政策,但
又為獲取實際經濟利益,除抵制我方國輪不得至大陸地
區載運貨物外,並將其國輪船舶光船出租,登記為外國
權宜船,經營福州(或廈門、漳州)至馬祖福澳港(或
金門料羅港)航線,載運小三通進口建材,如此作法嚴
重影響金門或馬祖當地國籍船舶業者生存空間。

 二、 鑑此,爾後辦理大陸地區進口建材案,其工程或
採購合約中建議加註採由買方指定運送船舶之條文,俾
利我方掌握小三通貨物承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