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
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三、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 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龍lash;及因公傷亡之
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 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
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之人事費用。
(三) 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
、攝(錄)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 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
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 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 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
(七) 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
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 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
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 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
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
等所需費用。
(十) 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政府與民眾)
- 200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