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農委會訂定「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
年八月三十一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休漁獎勵期間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期間領有合法有效漁業執照之漁船(專營娛
樂漁船、船齡三十年以上、漁工暫置船除外),累計出
海達一百日以上,並配合政府指定性休漁期間在港內停
航六十日以上者、或自願性休漁在國內港口停泊達一百
二十日以上者(未出海作業),均可提出申請。
為避免有意配合休漁獎勵措施之漁民權益損失,請宣
導漁船主應注意漁業執照之有效期限,並主動向安檢單
位辦理進出港登記,於符合出海日數達一百日以上及自
願休漁達一百二十日以上(或配合指定性休漁達六十日
以上),即可檢附相關文件後向漁會提出申請。
農委會休漁獎勵要點公佈
- 20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