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休漁獎勵要點公佈

  • 2002-11-10
【本報訊】農委會訂定「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 年八月三十一日休漁期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休漁獎勵期間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期間領有合法有效漁業執照之漁船(專營娛 樂漁船、船齡三十年以上、漁工暫置船除外),累計出 海達一百日以上,並配合政府指定性休漁期間在港內停 航六十日以上者、或自願性休漁在國內港口停泊達一百 二十日以上者(未出海作業),均可提出申請。 為避免有意配合休漁獎勵措施之漁民權益損失,請宣 導漁船主應注意漁業執照之有效期限,並主動向安檢單 位辦理進出港登記,於符合出海日數達一百日以上及自 願休漁達一百二十日以上(或配合指定性休漁達六十日 以上),即可檢附相關文件後向漁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