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莒光鄉公所公車(租貨車)營運管理辦法

  • 2003-01-05
  一、目的:為刺激觀光旅遊,振興地區經濟繁榮,
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依據:依縣府連觀交字第○九一○○二○七八一
號函辦理。

 三、管理機關:連江縣車船管理處。

 四、使用機關:連江縣莒光鄉公所。

 五、租賃管理方式: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鄉親租賃包車需向鄉公所提
出申請,核准後由本所技工(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
擔任駕駛員,其租金以每小時新台幣七百元計算,以此
類推,最高每日收費七千元整。(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算)。

 (二)車輛之車材及維修保養由車船管理處負責辦理


 (三)車輛保險由車船管理處負責辦理。

 (四)租金收入以專款專用支付油料費所需。

 (五)車輛所需油料費不足部分由鄉公所自行辦理。


 (六)車禍及特殊狀況由鄉公所主動負責處理,傷亡
後賠償部分由車船管理處依現行相關法規辦理。

 (七)本營運管理辦法經鄉代會審議通過後函報縣府
備查,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