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製酒自用與產製要注意了!財政部公佈菸酒管理
法第四十六條但書「以手工產製••••供自用者」規
定,所稱「手工產製」,係指不得使用任何電力或熱能
機器之人力產製而言。所稱「自用」乙詞,指供自己使
用,凡提供他人使用而有對價關係者均非屬於「自用」
範疇。
舉例說,農民將稻米蒸煮並加入酒麴,在酒麴未發酵
前(未含酒精成分),即售予薑母鴨店或羊肉爐店等商
家,經數天天然發酵後,由薑母鴨店或羊肉爐店自行蒸
餾為米酒供店內販售之薑母鴨或羊肉爐調味使用,由於
係由店家自行完成「發酵」及「蒸餾」等製造米酒之重
要過程,且所釀酒類係供營業使用,與菸酒管理法第四
十六條但書規定「••••供自用者,免予處罰」要件
不符,該等店家仍應依菸酒管理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
定申請設立連lash;可及取得「酒製造業連lash;可執照」後,始得
釀酒供販售之商品調味使用。如該等商家被查獲未取得
「酒製造業連lash;可執照」時,應將該等商家移送法辦,至
於販售加入酒麴蒸熟稻米之農民,如其知悉所販售對象
為薑母鴨店或羊肉爐店等商家,則其與彼等商家之間有
無犯意聯絡,而須一併移送法辦,應
民間製酒請注意! 財政部:手工產製,不得使用任何電
- 200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