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公告犬貓進出馬祖地區,均需持有
效期限內(注射日起一年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
犬隻並需辦妥寵物登記。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動物
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實施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實施目的:為防杜人畜共同傳染病、狂犬病之傳播,
確保國人健康。
實施地點:連江縣(馬祖地區)。
實施動物種類:犬、貓二種動物。
實施方法:犬貓進出本縣均需出示持有效期限內(注
射日起一年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犬隻並需辦妥
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供安檢人員查驗,如未具有效期
限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者,禁止輸出、入本縣。
本縣預防注射地點:連江縣農業改良場動物保護課(
地址:馬祖南竿鄉清水村一○一號:電話:○八三六-
二五三八四)。
台省預防注射地點:各縣市家畜疾病防疫所、各縣市
開業動物醫院。
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依「動物保護
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
下罰鍰。
犬貓進入地區 須檢附預防注射證明(政府與民眾)
- 200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