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暨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
業規定(修正本)
一、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公務人員陞
遷法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行政
院主計處暨所屬主計人員職務遷調作業規定及本作業規
定辦理。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所屬下列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
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一)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暨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
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為荐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
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荐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
下之佐理人員;但主辦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其所屬職員人數不足三十人之一級主計機構,
有關荐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由本處核派。
(二)縣(市)政府主計室暨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
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荐任第八職等以下人員。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應依下規定組成甄審委員會,辦
理甄審相關事宜:
(一)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含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且所屬職員人數在三
十人以上之各一級主計機構(含
政府各一級主計機構所屬人員陞遷作業變更(政府與民眾
- 200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