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有獎勵喔

  • 2002-12-22
第一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 為本縣衛生局及各鄉公所。 第二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且敘明事實(時間、地點、行為人),經查證屬 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 ,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第三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且檢具證據資料(照片、錄影帶、錄音帶),經 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第四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 分部分發給獎金。 第五條 本縣所屬環境保護工作人員身分者,不發給 檢舉獎金。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