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

  • 2002-12-22
五、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 身心障礙人員適合擔任之工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 缺時,優先予以任(派)用或聘任。凡未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人員之機關,除報經本院專案同意者外,均暫緩再 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列出缺不補者, 如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函經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不受 上開規定之限制。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本院員 額管制措施之限制。 (二)未具前款資格者,得依所具學歷、專長及體能 狀況,分別以聘用、約僱或在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進用 標準內以技工、工友進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 機關,得於編制內職務出缺時,凍結該職缺,聘僱身心 障礙人員,至足額進用時為止。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 員之機關,如年度技工、工友預算員額額度內尚有缺額 (以該年度重新核定轉正後之預算員額為準),得專案 函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後,優先由其他機關超額之身 心障礙技工、工友以連人帶缺方式進行移撥;確無適當 人員可資移撥者,始得進用身心障礙之技工、工友。 (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