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據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第四次會議結論辦理
。
二、 為鼓勵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構)於資通安全事件發生時,能及時辦理通報,促使各
機構及早有效因應防範,以防止資通安全事件擴大,降
低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三、 對於辦理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成效良好機構,依本要
點之規定予以獎勵。
四、 各機構通報資通安全事件資料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獎勵:
(一) 通報資料具時效性,以提醒其他機構及早防範,
足以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擴大。
(二) 通報資料中提供之解決辦法,可供其他機構使用
並具時效者。
(三) 於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後,積極辦理相關回復工作
,降低對機構影響程度,績效顯著者。
五、 各機構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符合前點規定者,視通報
資料績效予以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 績效特優機構,於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會議表揚。
(二) 績效優良機構,於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工作會議表
揚。
(三) 辦理績效良好有叫lash;人員,由各機構自行辦理獎勵
。
(四) 對於未通報之機構,因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具體完
善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獎勵要點
- 200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