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2003-01-13
  (續昨)第十二條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屬勞務委任 部分,採用限制性招標;屬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併案時 ,採用選擇性招標。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修復工程採購屬工程定作部分,得 採用選擇性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採用限制性 招標:  一、依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法應緊急處理者。  二、針對古蹟之特殊性,採用現代科技及特殊工法者 。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招標者,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 或協定。  第十三條 古蹟修復工程之修復計畫、解體調查、規 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 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主持人資格者,得參與他項 勞務採購投標。  第十四條 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或工作報告書之 主持人應為曾參與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或工作報告 書勞務工作,並列名於該報告書之建築師、大專院校教 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相當資格,且經中央古蹟主管 機關審核列冊上網者,始得擔任。  前項主持人尚有其他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或工作 報告書合約未完成,且其累計服務費已超過新台幣一千 萬元者,不得再投標或受託新辦案件。但因不可抗力之 原因無法完成合約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