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昨)第十二條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屬勞務委任
部分,採用限制性招標;屬勞務委任及工程定作併案時
,採用選擇性招標。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修復工程採購屬工程定作部分,得
採用選擇性招標。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採用限制性
招標:
一、依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法應緊急處理者。
二、針對古蹟之特殊性,採用現代科技及特殊工法者
。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招標者,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
或協定。
第十三條 古蹟修復工程之修復計畫、解體調查、規
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勞務採購,各該項勞務採購
之得標廠商,符合他項勞務主持人資格者,得參與他項
勞務採購投標。
第十四條 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或工作報告書之
主持人應為曾參與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或工作報告
書勞務工作,並列名於該報告書之建築師、大專院校教
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相當資格,且經中央古蹟主管
機關審核列冊上網者,始得擔任。
前項主持人尚有其他古蹟修復計畫、解體調查或工作
報告書合約未完成,且其累計服務費已超過新台幣一千
萬元者,不得再投標或受託新辦案件。但因不可抗力之
原因無法完成合約者,不
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 2003-01-13